杭州保姆縱火案被告二審當庭稱,如維持死刑判決將捐全身器官,你怎麼看?

行攝青年

法院是不會對保姆減刑的,這不是很明顯的事情嗎?雖然沒宣判,但是不出意外,就是維持原判決的死刑。

上訴是她的權利,至於不想死,要求輕判,說這句話也是她的權利。

我就是突然想起,當時保姆道歉信裡,說的那句,願意立刻去死。


你說,你願意立刻去死,轉眼間你就這樣上訴,求輕判。

我還是那句話,這些是你的權利,你可以這麼做,但是我只感覺你過去的道歉不過是為了減刑的演戲,畢竟悔過也是法庭上減刑的重要環節。

因此我沒辦法不懷疑你那句捐獻全身器官,我就問一句,你簽訂了捐贈協議嗎?麻煩讓律師代勞曬出來,你如果真有這個心,判不判刑都可以捐贈的,因為人嘛,都有死的那一天。

可別法庭上說給大家聽聽,評論裡,雖然罵類似這種人的器官沒人要,但是客觀來說我還是覺得器官這樣的捐獻,始終對很多病人是個好事,也算為她自己積德。

這是保姆當初寫的道歉信,但是對不起這三個字其實有時候本來就很蒼白無力,尤其面對這樣的事故的時候,你的對不起除了可以幫你自己減刑以外,有屁用呢?


不是每一個錯誤都值得原諒,有些錯誤就真的只有以死謝罪,還不足解恨。

很多人會認為死刑不文明,但是有時候面對窮兇極惡的人,可能只有死亡才能勉強慰藉受傷人的心,可以維持一個社會的公正。


廖彩琳律師

杭州保姆縱火案被告二審當庭稱,如維持死刑判決將捐全身器官,你怎麼看?

我只看到她長胖了,其它的毫無改變!除了怕死是真的,一切的說辭都不過是為了博取同情,早知如此何必當初?莫煥晶所作所為罪大惡極、證據確鑿,維持原判於法於情都是眾望所歸!

莫煥晶這樣的表演已經不是第一次了,大家還記得一審之前她是怎麼懺悔的嗎?她是怎麼表達決心的嗎?如果她真的兌現了承諾,今天就不會有什麼二審!


我們看看一審之前她是怎麼表演的:

第一: 在一審之前她給受害者林生斌寫了一封懺悔信,裡面的內容好誠懇啊!

“如果死了能讓你好過一點,我真的願意去死!”,這是你莫煥晶的原話吧?以下是林先生關於一審的態度,他的意思還不明確嗎?嚴懲!知道什麼是嚴懲嗎?一審的判決對於你的量刑足夠客觀公正!你既然這麼願意以死謝罪後面整這麼多事幹嘛?所以一審之前寫這樣一份懺悔信的根本目的不是懺悔,而是博取同情企圖獲得輕判,最後沒有得到自己想要的結果就忘記了自己當初的承諾!

最終在2018年2月9日,杭州中院一審做出了判決:決定執行死刑!

莫煥晶你當庭是認罪的,但是一審沒有過多久就反悔了,表示對判決不服,於是向法院提出了上訴,這的確是你的權力,但也說明你並不是真心懺悔,你只是怕死而已!對於這一點林生斌先生已經表達的很清楚了!


最後我的觀點:

這次莫煥晶說:“如果法院能對我減刑,我會在監獄內好好改造。如果法院維持原判,我將全身器官捐贈給有需要的人。”

看一個人要聽其言更要觀其行,不要光嘴巴說說,首先減刑就算了,你是罪大惡極死不足惜!維持原判是最公正的選擇,當然如果你真心想要贖罪等二審判決結束之後把遺體捐贈書給簽了,光開空頭支票是沒有用的,誰知道你會不會反悔?



心安理得君

今年2月9日,杭州中院對被告人莫煥晶放火、盜竊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兩罪並罰判處被告人莫煥晶死刑。莫煥晶不服判決上訴。

5月17日,浙江高院開庭審理,莫煥晶向法庭作最後陳述時稱:“如果法院能對我減刑,我會在監獄內好好改造。如果法院維持原判,我將全身器官捐贈給有需要的人。”

就本案來說,本案造成的損害後果、社會影響等各方面都極其嚴重和惡劣,二審維持死刑判決可能性極高。

判決死刑是法律最高的刑罰,也是對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屬最大的補償。

死刑犯願意捐獻自己的身體器官,一定程度上也可能說明她已經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對社會產生的危害,並且願意用這種方法來進行彌補和悔改。如果對她最後悔改的機會和要求都加以剝奪,未免太過殘忍。同時死刑犯雖然沒有政治權利,但是仍有權處分自己器官和遺體,其民事權利並未被剝奪也不能被剝奪。

況且中國每年仍有約30萬患者因器官功能衰竭等待著器官移植,但每年器官移植手術僅為1萬餘例。自願器官捐獻將成為器官移植使用的唯一來源,現在資源捐贈器官的比例極低,而市場對於需求卻極高。通過遺體捐贈可以挽回或拯救許多人的生命,或許也是贖罪、彌補、悔改的一種途徑。


葉律師

據悉,杭州保姆縱火案二審將於17日上午9點在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第二法庭開庭審理,二審終審,引起廣泛關注的保姆縱火案將劃上句號。無論庭審中出現過什麼樣的波折,現在法院已指定法律援助律師正常開庭審理,大家更為關注的或許還是二審法院的判決,是否有改判的可能。

要確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指定的罪名,核心在於其行為是符合犯罪的四個構成要件,就莫煥晶涉及的兩個罪名來說,盜竊罪是她自己主動自首的,而且無爭議,關鍵在於放火罪是否成立,這也是莫煥晶上訴的理由。

主觀方面:符合間接故意的主觀條件,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

放火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為會引起火災,危害公共安全,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莫煥晶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在家裡點燃書本並燃燒窗簾、沙發等布藝傢俱有可能導致火勢不可控制,且屬於高層建築,很大程度上會危害到公共安全,但是莫煥晶雖然沒有直接防火傷人的目的,但是為了一己私慾放任了危害結果的發生,符合法律存在主觀故意的認定。

莫煥晶所稱其放火的目的是想通過先放火再滅火的方式取得被害人朱小貞感激以便再次向朱借款,並不是真的想致人傷害和財產損失,但是這並不是法律意義上的主觀目的,這只是犯罪動機。

動機可以是多種多樣的,如因個人的某種利益得不到滿足而放火,因對批評、處分不滿而放火,因洩憤報復而放火,因戀愛關係破裂而放火,因家庭矛盾激化而放火等等。

不論出於何種動機,都不影響放火罪的成立。只是查明放火的動機,有利於正確判斷行為人的主觀心理態度,決定量刑的輕重。

客觀方面:符合有火種、有目的物和火種與目的物接觸的以作為方式實施的放火行為的條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以作為方式實施的放火行為,必須具備三個條件:一是要有火種;二是要有目的物,即要燒燬的財物;三是要讓火種與目的物接觸。

在這三個條件已經具備的情況下,行為人使火種開始起火,就是放火行為的實行;目的物一旦著火,即使將火種撤離或者撲滅,目的物仍可獨立繼續燃燒,放火行為就被視為實行終了。

莫煥晶用打火機兩次點書本,有火種也有目的物,並將已引燃的書本扔擲在易燃物上,火種與目的物充分接觸,獨立燃燒,符合以作為方式實施的放火行為的條件。

同時,放火罪的成立在客觀方面還必須是具有“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危害性,莫煥晶放火時間為凌晨,且在高層住宅區放火,人口密集,施救難,對公共安全有極大的危害性,事實上導致了四人死亡和重大財產損失的後果,社會危害性極大。

主體方面:符合“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一般主體”的主體要求

我國《刑法》規定放火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年滿14週歲均可構成本罪。

客體方面:符合“侵犯公共安全”的客體要求

放火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也就是說,放火行為一經實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傷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財產遭受難以預料的重大損失。

很顯然,結合莫煥晶的行為和實施放火的時間因素、環境因素,可以斷定引起大範圍火災的可能性極大,而不僅僅傷害到林生斌一家。

量刑標準:應適用“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量刑檔,最高為死刑

我國《刑法》規定,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莫煥晶放火、盜竊一案,是數罪併罰,考慮到對方盜竊罪的自首情節,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免除處罰,值得注意的是,自首並不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再結合本案的社會危害性和犯罪手段、損害後果,法院做出的判決是合理的,二審改變原判決的可能性並不大。

至於捐贈器官,能夠幫助到更多的人是最好的,也能減少她自己內心的罪惡感。

文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 曹輝


律師說



曾經轟動全國的“杭州保姆縱火案”二審判決在即,主犯莫煥晶表示,如果二審仍被判處死刑(一審判處死刑),願意捐出身體器官。

正所謂“人之將死,其言也善”。但是,如今的莫煥晶無論是真心懺悔還是想以此換取人們對她的同情,都已經晚了,都難以徵得人們對她的原諒。“悔之今天,何必當初!”。莫煥晶的罪孽實在太重了。

2017年6月22日,因莫煥晶故意縱火,造成林家母子4人慘死。一個年輕媽媽和三個可愛的孩子就因為莫煥晶的故意縱火而失去了寶貴的生命,一個好端端幸福溫馨的家庭就這樣在一夜之間被完完全全地毀掉了。而莫煥晶縱火的動機竟是為了向主家借錢還賭債,想以放火再救火來換取借錢籌碼卻釀成如此慘痛後果。真是可惡至極!

本來,林家一直拿莫煥晶這個保姆當家人一樣寬厚待之,而且從經濟上幫助過她。又怎麼會想得到,這個賭博成性極端自私的女人竟喪心病狂地做出如此殘忍之事,真是可恨至極!

2018年1月,莫煥晶被法院一審判處死刑。近日即將進行的二審判決也是終審判決。

天理昭昭,法律無情。莫煥晶罪不容赦。等待她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誰憐一燈影

不管莫煥晶是真的良心發現,還是黔驢技窮想要抓住最後的求生機會。她的一味苟延殘喘,都是對死者的褻瀆。說難聽點兒,估計她捐獻器官也沒人願意用。

5月17日9時,“杭州保姆縱火案”在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第二法庭二審開庭審理,被告莫煥晶向法庭作最後陳述時稱:“如果法院能對我減刑,我會在監獄內好好改造。如果法院維持原判,我將全身器官捐贈給有需要的人。”

“如果法院能對我減刑,我會在監獄內好好改造。”

這句話應該才是莫煥晶的真實想法,你莫煥晶又憑什麼想要獲得諒解和減刑呢?想想林斌生現在生不如死、度日如年的生活,想想他與善良美麗的妻子天人永隔,想想那三位在大火中慘死的無辜孩子,你莫煥晶哪裡來的勇氣要減刑呢?要真的發自內心認識到錯誤,那就早點接受死刑吧,別妄想留在監獄裡浪費納稅人的錢。

“如果法院維持原判,我將全身器官捐贈給有需要的人。”


或許我真的心胸狹隘,或許是莫煥晶真的不值得原諒,我沒有從這句話中讀出“人之將死其言也善”反而只看到了她千方百計地想要多活幾日。這種情況本來就該是死刑,還談什麼如果法院維持原判呢?

誠然,客觀地講,如果莫煥晶真的死了,她的器官能夠救助到別人也算是一種贖罪。可是對於莫煥晶來講,只有林斌生先生才有講“原諒”的資格。


夜雨如書

造成社會影響極其深遠,產生惡劣後果的杭州保姆縱火案已經過去馬上一年了,可憐的女主人和她的3個可愛的兒女葬身火海!可是,縱火主人保姆依然活著,還恬不知恥地在為自己活著,奔走相告著、呼籲 著,看來她為想活著欲罷不能哦!



杭州保姆縱火案於2018年5月17號,進行二審開庭審理。向法庭作最後陳述時,該案被告莫煥晶稱:“如果法院能對我減刑,我會在監獄內好好改造。如果法院維持原判,我將全身器官捐贈給有需要的人。”我只想說,你折騰夠了沒有?還想演什麼戲?一段廢話,無不體現著莫煥晶的狡辯,和對死亡的抗爭!從字裡行間可以看出來,她的求生慾望非常強烈。當然,求生是人的一種本能,她有求生的慾望,不足為奇!可是,對於別人生活好好的,她卻為什麼要故意縱火剝奪人家性命?這種令人發紫的行為是多麼殘酷無情?她還有什麼權利爭取享受生命?如果法律真讓她活著,我只能認為法律真奇葩!?她不死,拿什麼能告慰被烈焰燒死的女主人和她的孩子們?早知今日,又何必當初?!



不管林先生一家人對你怎麼樣,你無權剝奪人家家人性命啊!何況林先生一家人待你如親人!冷酷無情、貪慾強烈的莫煥晶卻幹了什麼?下了那麼殘忍的毒手,孩子還那麼小,四條人命啊!一切毀於她的慾望!一而再,再而三的網賭,欲壑難平啊!多麼兇險、殘忍!莫煥晶一手毀滅了一個幸福家庭,四個人就這麼被奪取了性命。殺人償命,欠債還錢,天經地義!莫煥晶想要緩行、減行,怎麼可能?

既然那麼貪生,為什麼自己當初要縱火?為什麼不想想事情的結果?這是正常人乾的事嗎?連一顆仁愛之心都沒有,誰敢要你捐贈器官?難道你為苟延殘喘地活著,真變得那麼無私大愛嗎?

其實,這件事也給我們敲響警鐘,教訓深刻,那就是對人要好但要有度,要對好人好,對惡人絕不要手軟!否則,真的會惹禍上身。關於該保姆,我也不想再多說什麼,只希望她快點去她該去的地方,狡辯是沒有意義的,請給怨死的孩子們和他們的媽媽一個交代,給活著的親人們一個交代! 相信法律是公平公正的,對於惡人,就應該給他們相應的懲罰!


田蘭地博

心都黑了,捐獻給誰?這不是死了還要害人嗎?

雖然說,人之將死其言也善。但是這個人除外。

為了金錢,為了自己的私慾,多次偷盜不說,最後竟然想出放火滅火來換取獎勵這樣的方式來騙錢,最終自己的行徑害死了4條人命。就是為了錢。


若是這樣,還在祈禱減刑,她真的是太沒有良心了。發生了這樣的事情,就算不審判他,他自己應該一輩子也要檢討了。可是沒想到,竟然在宣判的最後,還妄想著活命,妄想著苟延殘喘,可見她本性根本就沒有悔改,不值得原諒。


對她的寬容,就等於對4條生命的踐踏,我想這件悲劇,沒有人會支持你減刑的。即便是你說要捐獻自己的器官。你的心都是黑的,捐獻給他人,難道是禍害別人嗎?

試想一下,若是有人知道這個器官是你的,我想拼命了都不會接受的,你又何苦為自己苟延殘喘找藉口呢?


我想死亡對於你來說是便宜你了,但是這也是最公平的,一名抵四命,已經算便宜你了,還想著減刑,別妄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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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偵查記

不要她的一切,她的靈魂肉體都是邪惡的,這個人就是很會忽悠,博取同情,又騙又賭,無惡不作,不然僱主怎麼會一而再再而三借錢給她,反正我就是覺得該槍斃。

罪歸罪,功歸功,功罪不融不可相抵。不論心裡是怎麼想的,造成的結果是嚴重的,理應懲處。

其實有很多客觀問題出現,死者難到看失火了就不知道開門跑嗎?在房間等死,那不是自找的,小林的愛人就知道打電話報警,證明當時是清楚的,小孩又不是太小,怎麼就不知道逃命而是在房間等死,燒的又不是房間而客廳,我相信在失火的5一7分鐘是一定能跑出大門的。火是罪犯保母放的,就不知道逃命而是等死,那不是該找死路嗎?都是老天按排的,命不該絕就是不絕,命該絕的就是有生存的希望也會絕,也就是說她們都該絕,保姆更加該絕。



看著孩子天真爛漫的笑容。莫名的心痛,惡人就是死十次又能如何。活著的人又要怎麼堅持下去。沒有靈魂的軀殼已然的活下去,可憐心疼。你捐獻全身,也喚不活那四條寶貴的生命,也不要願天下人們同情你?


笑搞

一審死刑犯在二審中當庭表示死後願意捐獻全身器官,是一種非常常見的現象,白銀連環殺人惡魔高承勇在庭審中也有過類似表示,究其原因,無非有三點:

一、以捐獻器官來突顯自己悔罪的決心和意志,從而博取法官的好感和同情,為自己爭取輕判的機會。

二、人若將死,其行也善。死刑讓他們學會了放下,真正悔悟,真心願意以捐獻器官的方式來贖罪,從而讓自己的死亡變的有價值,給自己罪惡的一生畫上一個閃亮的句號。

三、投機討巧。明知執行死刑後器官可能被摘除,還不如主動提出捐獻。

對於此類做法,法院從來不回應,不評價,也不會把其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量。

對此,胡美美律師想說:哀其不幸,怒其不爭!早知現在,何必當初!為何非要把自己逼到絕路上,退無可退時,才知道生命之可貴,才悔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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