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門提醒:女職工孕期勿任性 特殊情況也可辭退

南通網訊 懷孕女職工偽造病情證明後休假,單位發現勸說無果後與其解除勞動合同。近日,如東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在處理一起勞動爭議案後提醒,懷孕期的女職工要自重,不能任性,特殊情況下也會被辭退。

隨後,廠方先兩次派人與其溝通無果。9日,廠方決定與之解除勞動合同,並派人送達載有“……經職代會討論通過且你個人持有的廠方《員工手冊》中規定:員工無正當理由連續無故缺勤3天為嚴重違紀,給予辭退處理……因你違反規章,厂部決定與你解除勞動合同。”內容的通知書。

對此,陸某不服,理由是懷孕期間需要休息,不屬於曠工,解除勞動合同行為違法,還應支付賠償金。於是她向如東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舉報。

工作人員派人核查後,就此向陸某進行解釋宣傳。據介紹,我國法律對處於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女職工進行特殊保護,如《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為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但對此有少數女職工或存在理解的誤區。《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雖然限制了用人單位因非員工主觀過錯、經常性裁員的原因對“三期”女職工行使解除權,但並未限制在勞動者存在過錯的情況下行使解除權。

勞動部門工作人員解釋,陸某向廠方提交的《病情證明》虛假,其行為就已違背誠信,其程度比曠工更嚴重。且廠方先後兩次派人做工作,指出問題、講明後果。在此情形下,即使處在孕期,廠方依據《員工手冊》規定作出解除勞動合同決定的行為不違法。

工作人員對此提醒,“三期”女職工固然受到法律特殊保護,但處於保護期的女職工並非可以規避一切勞動法律法規,在此期間,同樣應當自覺遵守企業規章制度;一旦因為自身行為不慎,導致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的後果,企業照樣可以行使解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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