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Polo”商標案談商標通用化的悲與喜

作為休閒服飾歷史上的經典傳奇之一,POLO衫在西方男人的衣櫥中一直享有很高的佔有率。因為它既不像無領T恤那樣過於隨便,又不像襯衫那樣呆板嚴肅,非常適合在帶有商業性的娛樂場合穿著。 儘管POLO衫的款式從誕生以來便沒有太大的變化,但鮮豔、亮麗的顏色,吸汗透氣的質地,搭配隨意的風格,讓它在時裝舞臺上經久不衰。

從“Polo”商標案談商標通用化的悲與喜

很多人可能並不知道POLO衫的由來,Polo一詞在英文中是馬球的意思,POLO衫的廣泛大概要歸功於拉夫·勞倫,他把這種馬球服裝經過改良,加上跨越時間的流行設計,使POLO衫成為大眾服裝。POLO衫是拉夫·勞倫始創的品牌,即POLO RALPH LAUREN。我們通常說的POLO衫,就只是這一個。而Polo也是POLO / LAUREN公司(波羅/勞倫有限公司)在我國註冊成功的商標。

前不久,來自上海的睿發服飾有限公司於2017年07月10日發起了對波羅/勞倫有限公司註冊在第25類商品選項上的“POLO”商標的無效宣告請求。

從“Polo”商標案談商標通用化的悲與喜

上海睿發服飾有限公司在請求中稱:“POLO”已成為服裝商品中的通用名稱,且在經過長期大量使用後,相關公眾普遍認為“POLO”能夠指代“馬球衫”這種服裝,已成為爭議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稱,不具有識別特定商品來源和商品提供者的作用,應視為一種公眾資源!

因此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據商標法第十一條一款第(一)項及第四十四條的相關規定,宣告該商標無效。

商評委在審查後則認為“POLO”商標依然具有顯著性,並未退化至具備廣泛性,同時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亦不足以證明爭議商標已經演變成為“衣服”商品的通用名稱,判定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從“Polo”商標案談商標通用化的悲與喜

商標通用化是商標退化的一種形式,指某一商標標識的顯著特徵被減弱,逐漸演變為商品通用名稱的現象。 這對企業而言,可不是什麼好事情,自己辛辛苦苦打出來的口碑,漸漸成為一個業內的通用名詞,甚至會失去這個商標,任誰也不樂意。

說白了,商標通用就是一把雙刃劍,知道的人越多,商標的名氣越大,例如目前大火的國際品牌,阿迪達斯、蘋果等商標,知道的人越多,商標的價值也越大,但是如果像曾經的阿司匹林一樣,漸漸成為業內的龍頭老大,甚至成為某一商品的專屬名詞,那麼過於通用化對商標本身而言,就會失去專屬性。

那麼,如何避免商標通用化,是不少知名企業要面臨的問題。

從“Polo”商標案談商標通用化的悲與喜

註冊:選擇顯著性較強的標識

註冊時,要選擇顯著性較強的標識。“優盤”商標之所以會出現商標通用化現象,一部分原因來自於其商標的顯著性較弱,“盤”系計算機行業經常使用的字眼,“優”表現出商品的質量特點,整體組合的顯著性較弱,與知名品牌的獨創性要求不符。一旦出現傍名牌、搭便車的現象,商標的顯著性弱很可能成為他人合理使用的抗辯理由。

使用:正確使用商標,注重品牌多元化建設

首先,要正確區分商標和商品名稱,杜絕將商標名稱混同於商品名稱的使用錯誤。在“拉鍊”案例中,“拉鍊”的原初發明時被稱為“clasp locker”,後來改稱“hookless slide fastener”,但當固特力公司在長筒靴上註冊的“Zipper”商標逐步馳名後,將長筒靴改名為“Zipper靴”,使“Zipper”商標與“拉鍊”商品在相關公眾中形成交叉認知和混同,從而導致了“Zipper”商標被通用化的悲劇。其實,商標權利人可以通過廣告媒體等多種形式對商標與通用名稱進行區分,例如Jeep品牌的廣告語“不是所有吉普都叫Jeep”,很巧妙地將商標與通用名稱分離,並提高了品牌的知名度。

其次,加強企業品牌建設,推進商標多元化發展。企業要樹立商標戰略意識,逐步推進商標多元化發展,重視商標延伸性發展。例如,在“優盤”案件中,如果商標註冊人將商標名稱“優盤”用於其他領域,而不是僅僅侷限於電腦儲存設備,可能也不會導致通用化的結果。其實,“Google”已經在加強商標的多元化發展,除了人們知曉的搜素引擎,它開始延伸至商品領域,例如“Google”眼鏡。

從“Polo”商標案談商標通用化的悲與喜

總得來說,商標的主要目的是便於消費者區別產品/服務的來源,那麼它就應該具備顯著性才能起到這樣的效果。而“顯著性”又是一個動態的概念,它隨著商標權人對商標的使用方式及重視程度而發生著變化。作為企業本身,在商標申請之前一定要做好全面的規劃,避免行業通用詞的提交,在申請成功之後也要積極的行使自己的權利,避免商標權的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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