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商標認定反覆叫停仍未退出歷史舞臺,品牌自誇不如自強

繼著名商標評選認定被叫停後,近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出臺相關意見,請相關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著名商標制度的地方性法規進行清理,並建議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有關著名商標制度的地方政府規章和政府規範性文件開展清理工作,使得著名商標再度成為業界關注和熱議的焦點。

著名商標認定反覆叫停仍未退出歷史舞臺,品牌自誇不如自強

在過去20多年時間中,著名商標制度在促進地方商標品牌發展及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著名商標通過行政主管機關的認定程序對商標及其承載的信息附加值作出判斷,進而給予其“強保護”人為干擾了市場自然形成的消費者對商標的認知信息,背離了以消費者保護為中心構建起來的商標法律制度的要義。現行著名商標制度將地方政府的公信力捆綁在了企業的品牌商譽之上,使得地方政府面臨著權利“越位”的風險,而且違背了市場規律,不利於引導企業通過長期的品牌培育孵化市場競爭力。

在全國人大法工委二度叫停地方著名商標認定法規之後,各地的工作落實情況進度不一。大部分省份已宣佈廢止相關條例,或將清理工作提上了議程,但有部分省份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與著名商評比脫鉤之後,將相關工作轉交由“著名商標協會”等組織繼續進行。

改頭換面之後的著名商標評比依舊有著強烈的行政屬性,而過去所存在的諸如評比過程把關不嚴等問題依舊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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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治角度來看

我國現行「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及其實施條例均未設立“著名商標”,而一些地方相關制度中卻稱是依據「商標法」制定的,看似輕描淡寫的虛構“上位法”依據的行為,實際上是造成了我國商標法律制度及法律概念混亂。

另一方面,“著名商標”認定也與國際公約的規定不符,在正式生效的有關國際公約——如我國已簽署加入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中——是隻有“馳名商標”認定的。

也就是說,從國際法律、國家法律層面上來說,“著名商標”這一概念並不存在於任何國際法律、國家法律體系中,只能算作地方性質的政策產物,而不是國家層面的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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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商標法律制度的設計來看

商標法所要保護的商標的首要功能是識別來源功能,立法宗旨是為保護消費者不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

著名商標則是通過行政主管機關的認定,對其承載的價值信息作出了價值判斷,進而給予這個價值強化的保護,因此是違背了商標的基礎功能——消費者對商標的識別的,也因此背離了以消費者保護為中心設計的商標法律制度所存在的要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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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知識產權的本質來看

知識產權是私權,是針對權利人智慧成果的保護,而從來都不賦予權利人在產品配額、市場準入、稅收政策等公權力方面的特權。

著名商標卻因為由地方政府主管認定,從而為其增加了政府公信力的附加值,使得本來屬於私權的商標權權利屬性產生模糊。而各地方政府在著名商標認定後又會配套獎勵、稅收、市場準入等方方面面的優惠政策,這使得商標權的權利邊界變得更加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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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著名商標”的發展歷程來看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快速發展,“著名商標”逐漸開始產生“認定氾濫”的勢頭,越來越多的地方政府將其異化為一種企業榮譽、商業概念甚至是政績招牌的宣傳工具。

一方面越來越偏離商標法律制度設計的本義,一方面著名商標”予以認定和特殊保護,實際上是違背了市場公平競爭原則,並具有行政公權力越位干涉市場甚至私權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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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從商標的本質意義、商標法立法要義的角度,還是從政府公權力不該越界干擾市場,甚至對私權造成侵犯的角度,著名商標制度的存在幾乎都是與之背道而馳的,而現在雖然還有一些地方政府通過“改頭換面”改換認證主體的形式依然保留了著名商標制度,但最近媒體頻頻曝光,主管部門繼續三令五申,在這樣的情勢之下,恐怕著名商標的離場與退出只不過是時間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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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商標的發展應當迴歸純市場行為。在商標發展歷史悠久、知識產權法較發達的國家,商標的發展實際上是由企業自己通過商業經營、市場自由競爭去獲得品牌知名度,而不是通過政府的評選與行政背書。如果通過行政手段去賦予“著名商標”以一定的榮譽同時賦予其特殊的法律保護地位,實際上不利於商標與市場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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