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如何解析法官的“權利”和“義務”?

liujie189

對公權而言,是權力而不是權利,是職責而不是義務。

法官是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屬於公權力的實施者,其職務行為,就代表公權力的行為。

有權利便有義務,有權力便有職責,二者相輔相成、相生相剋。權利可以放棄,義務不可不履行。權力可以作為,但職責不可不作為。

法官有權力審判案件,有權力執行案件,同時審判案件和執行案件也是法官的職責所在,不可推卻。

所以,法官有權力,同時也有職責,不是你說的"沒有義務",履行職責就是TA的義務。


律法人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七條對法官的義務共做了七項列舉性規定,主要是遵守憲法和法律,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審判案件,不得徇私枉法,依法保障訴訟參與人合法權益,接受法律和人民群眾監督等等。法官法第八條也對法官權利做了八項規定,主要是保障法官依照事實和法律辦䅁,不受行政機關和社會團體和個人的非 法干涉,保障法官應有的薪水和福利待遇。總之法官是按法律程序考試合格並經過權力機關任命的,依照法律行使審判權的國家公職人員,依法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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