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5月1日后仍可开具17%、11%税率的发票

明确!5月1日后仍可开具17%、11%税率的发票

财税2018年32号文规定从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之前很多人觉得既然取消了17%、11%的税率,那就可以肯定两件事。

1、开票系统无法开具17%、11%的发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也无法再申报17%、11%了。

而就在4月22日晚间,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17号公告公布了最新的增值税申报表格式以及17%、11%税率的申报方法,18号公告明确了5月1日之后可开具17%、11%税率的增值税发票。

1、17%、11%的所在栏次一一对应调整为16%、10%。同时,第3栏“13%税率”相关列次不再填写。

具体如下图展示:

调整之前的申报表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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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的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

明确!5月1日后仍可开具17%、11%税率的发票

2、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支持以17%、11%的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一般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

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解读:

1.这有效的解决了5月1日后,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终止或者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按原税率开具红字发票以及申报表的填写问题。

比如,公司4月购买商品,2018年5月10日,收到一张供应商2018年4月30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税率17%,税额17。财务审核发现发票名称开具有误,有限责任公司开成了公司。

发票直接退回供应商。

供应商收到退回发票后,可以在开票系统申请红字通知单并开具同税率的红字发票,金额-100,税率17%,税额-17。

同时,供应商重新给公司开一份蓝字发票,当然,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该发票也应该按照17%税率开具。

供应商5月申报表直接在附表一填写时,按照这样的规则填写。

纳税人申报适用17%、11%的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17号公告

17%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对应调整后的16%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都是第1栏。

具体看下图「为了方便展示过程,下面申报列明具体填写数据的过程」

明确!5月1日后仍可开具17%、11%税率的发票

注意:申报表如果设置了税率的逻辑勾选关系,申报可能存在问题,届时需要通过软件公司解除勾稽来达到成功申报的目的。

2. 这有效的解决了5月1日后企业因自查、税务检查而需要补缴的适用17%、11%税率的增值税申报问题。

虽然从5月1日开始,取消了17%、11%税率,但是并不代表纳税人之前已经发生的按原纳税义务应交未交或漏交的都会按照新税率计税。如果在后期自查或者税务稽查中发现类似情况,因为按原税率补税并交纳滞纳金。

3.这有效的解决了纳税人5月1日之前按未开票收入申报后,后期补开发票的增值税申报问题。

比如,公司2018年4月发生了一笔应税收入,金额100,税率17%,税额17,由于无法取得对方开票信息,暂未开票,会计按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在5月申报表进行了未开票收入的申报。

2018年5月,客户提供了开票信息,这个时候应该给客户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是开16%。

因为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是发生在4月,而且本身已经按照17%申报过了增值税。

申报表填写如下:

明确!5月1日后仍可开具17%、11%税率的发票

注意:5月1日之后执行新的比对规则,未开票填写负数会通不过比对,需要准备材料到大厅申报,或者申请比对白名单后自行申报。

提醒:

1.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仍然能开出17%、11%发票,而非传闻的不可开具。5月1日之前发行的并生效的一般纳税人仍然可以开具适用老税率业务的发票、开具适用老税率的红字发票。

对于5月1日之后生效的一般纳税人,无法使用17%和11%税率。

5月1日后,在税控系统里,17%和11%这两个税率,仍然会存在,因此,纳税人5月1日之后在开具发票时,应该更需要慎重仔细,避免选错税率,把本不该适用17%、11%税率的开成17%、11%。

2.虽然纳税人申报适用17%、11%的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可以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但是实践中申报表销售额和税额可能会设置有税率勾稽关系,导致申报出现勾稽不符的情况。

如果出现上述情况,需要联系软件服务商以及税务机关说明情况解除勾稽并完成申报。

3.为了避免5月1日之后不必要的申报折腾,建议纳税人5月1日之前能够处理的退票、未开票发票的业务及时处理,比如未开票的及时联系购买方把发票开具了,开出的发票仔细检查,尽量避免因开错出现5月1日后退票的情况。

3、附表二中农产品加计扣除栏次8a维持不变。

财税2018年32号文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之前有人认为,既然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直接按照12%计算抵扣填表,那就可以取消8a这个加计扣除栏次了。

而按照税总最新通知来看,依然保留以前的填法。

明确!5月1日后仍可开具17%、11%税率的发票

购进当期,按法定扣除率10%申报时候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

明确!5月1日后仍可开具17%、11%税率的发票

领用当期,2%的部分需要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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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第18号)于2018年4月20日发布。

公告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文)做了细则规定,明确了具备哪些条件的纳税人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如何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等问题:

第一:无论是前期主动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还是被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只要符合条件,在规定时间内均可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二:小规模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标准统一为500万元,不再区分工业、商业、服务业;

第三:对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前的留抵税额、应抵未抵的进项税额等做了详细的规定。

为方便大家更好地理解文件,我们将对对文件进行逐条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现将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的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应税销售额的具体范围,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解析:

第一:该条款明确规定,只要是自2018年4月30日至2018年12月31日这段时间内,纳税人选择的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的已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均可自愿选择是否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均可自愿选择是否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依据是本公告所提及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中的第一个条件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第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此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属于自愿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是小规模纳税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的标准,即:工业50万、商业80万、营改增行业500万。

因为连续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原小规模纳税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标准,根据此款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属于被动登记。

根据本公告,纳税人之前无论因上述哪种原因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只要符合文件规定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标准,均可自愿选择是否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注:在《[边看边说]小规模纳税人统一标准,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申请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一文中猜测的“纳税人主动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应该不允许重新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不正确。)

第二:转登记日前经营期限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此处指的是新规前经营期限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但累计应税销售额已经超过原小规模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标准而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可按实际经营期限估算年累计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500万,从而确认是否具备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第三:销售额的具体规定:

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有关规定,销售额主要是指:

1、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3、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表样见附件),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办理。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解析:此条规定,充分佐证了国家税务总局减轻纳税人负担的决心,只要条件具备的,纳税人只跑一趟。

1、实名登记的,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反面的意思,没有实名登记的,携带相关资料,顺便做个实名登记;

2、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一致的,直接办理,纳税人无需再跑一趟;

3、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不一致的,税务机关当场告知需补正内容,不要折腾纳税人来回跑;

必须赞一个啊,彻底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 “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通知》(税总发〔2018〕26号)文件精神,务实!

三、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解析:此条规定明晰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生效时间:转登记日次月。

  四、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解析: 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没有转入“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主营业务成本”或者费用类科目,而是转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这为转登记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可能产生的涉及原一般纳税人期间的应征增值税行为的涉税处理提供了解决方案。

1、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按照一般纳税人期间的适用税率进行调整,并可以使用“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2、转登记一般纳税人因税务稽查评估,其涉及应税行为发生在一般纳税人期间的,如果需要补缴增值税,可以使用“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3、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如果后期重新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余额是否可以继续转入“进项税额”申报抵扣?这个问题没有明确规定。这会不会是国家税务总局留给纳税人的一个彩蛋啊!

  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时:

  (一)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当已经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认证后稽核比对相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已经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自行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二)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上述发票以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尚未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以后,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为其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解析:这两条规定特别有意思。

1、已经取得发票的,纳税人自行勾选认证或者扫描认证。未申报抵扣的,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个人认为税务总局此条款规定不正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个人认为,纳税人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认证后稽核比对相符后,应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申报抵扣后的留抵税额转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这样处理才对,不应直接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2、未取得发票的,税务机关协助勾选认证或者扫描认证。此条规定说明两件事情:

2.1、任何一般纳税人未取得发票,不应进行勾选认证,切记!

2.2、转登记日后,已经成为小规模纳税人,不再具备勾选认证和扫描认证的资格,必须由税务机关协助办理认证事宜。

3、以上两种情况,比对有问题的,不得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也不得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而且要进行相关核查。

  五、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解析:确定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在转登记日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行为,应调整增值税纳税金额的时间标准:转登记日当期。

(一)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小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多缴税款,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

转登记纳税人因税务稽查、补充申报等原因,需要对一般纳税人期间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解析:纳税人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行为,既包括与上游客户的此类行为,也包括与下游客户的此类行为。

与上游客户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行为调整进项税额;与下游客户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行为调整销项税额。

调整后,形成的多缴增值税税款,纳税人应抵减上述行为发生当月的应纳税额,当期抵减不了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后期应纳税额。

调整后,形成的少缴增值税税款,纳税人应先抵减“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不足递减的部分计入上述行为发生当月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

  转登记纳税人应准确核算“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变动情况。

六、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解析:哇塞,又是一个彩蛋!

难道,这意味着小规模纳税人要全面自开专票?

期盼中ing...

  七、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需要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当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开具。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可以通过离线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

解析:此规定彻底明确,纳税人开具发票选择税率或者征收率,不是根据纳税人当下的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而是根据增值税应税行为发生时的使用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也就是说,小规模纳税人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也可以开具17%、16%、13%、11%、10%、6%的原本只有一般纳税人才可以开具的税率的发票,虽然自5月1日起,17%、13%、11%的税率已经取消了。

纳税人开发票时,要注意选择啊!

转为一般纳税人后,企业冲销的是当初小规模期间的增值税业务,纳税人不能用一般计税方法进行处理,只能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冲减;

  八、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解析:选择只有一次,且行且珍惜!

1、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2、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最后期限为2018年12月31日,过期不候!

  九、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一般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说:此条规定,核心原则就是:

1、纳税人开具发票选择税率或者征收率,不是根据纳税人当下的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而是根据增值税应税行为发生时的适用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2、纳税人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或者开票有误,应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需要重新开具的,按原适用税率重新开具。

十、国家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应当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税控设备变更发行和自身业务系统调整。

解析:税收分类编码的不断更新和升级,只说明一件事:税务总局以票控税的决心从未改变,愈发坚决。

十一、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七条同时废止。

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的第七条内容是:

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货物及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其中有一项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就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相关手续。

本公告废止了以上规定,意味着小规模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统一为500万元,不再区分工业、商业、服务业。

  特此公告。

  附件: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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