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約定仲裁條款是否適用因履行《還款補充協議》發生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問:工程結算後,發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款,承發包雙方就如何償還工程欠款簽訂《還款協議書》。施工主合同約定的仲裁條款是否適用於因履行《還款協議書》發生的糾紛案件?

施工合同約定仲裁條款是否適用因履行《還款補充協議》發生糾紛?

答:仲裁條款具有獨立性。《仲裁法》第19條第1款規定,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上述法律規定充分體現了仲裁條款在民事合同中具有獨立性。

工程結算後,施工合同雙方對發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價款數額達成一致,即工程欠款數額已成為一個定數。《還款協議書》是為履行施工主合同簽訂的,體現了工程結算的結果,其性質為補充協議,是對施工主合同的補充、細化。同時,《還款協議書》是對從簽約到結算的前期履約行為作一了斷,對後期確認欠款數額、還款時間、還款方式等內容作出約定;從《還款協議書》文義內容看,主要內容更像是借款合同,發包人主要義務為按約定還錢,《還款協議書》具有獨立性。

據此,施工主合同約定的仲裁條款適用於因履行《還款補充協議》發生的糾紛案件。

來自:《施工合同約定的仲裁條款是否適用於因償付工程欠款簽訂後發生的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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