埋藏或隐藏于公民祖宅的埋藏物,属于公民私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93.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法(办)发〔1988)6号]

埋藏或隐藏于公民祖宅的埋藏物,属于公民私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埋藏物或隐藏物属于国家文物而存在的法律责任如果发现的埋藏物或隐藏物属于国家文物的,根据个案情况,可能存在以下三种法律责任:一是民事责任。即发现人享有请求有关部门给付保管费的权利。

埋藏或隐藏于公民祖宅的埋藏物,属于公民私人财产?

因该请求权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其性质为民事责任。应当指出,此种情形的民事责任须以产生了保管费(或者误工费)为前提,如未产生上述费用,发现人不可以此请求权为名变相地主张报酬请求权。二是行政责任。即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如果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是刑事责任。即非法侵占文物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埋藏或隐藏于公民祖宅的埋藏物,属于公民私人财产?

有话要说

埋藏物和隐藏物属于动产,埋藏和隐藏于他物之中,不具有显而易见性。对于拾得和发现埋藏物、隐藏物时其所有权归属,《物权法》第114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物权法》第109一113条规定了遗失物返还规则,据此可以区分以下情况处理:(1)有所有人或者可以查明所有人的,作为遗失物处理,交还给失主。(2)所有人不明的物,原则上归国家所有。(3)文物属于国家所有。(4)埋藏或隐藏于公民祖宅且能够基本证明属于其祖产的埋藏物,在无法律明文规定禁止其拥有的情况下,属于公民私人财产,前述汪秉诚等六人诉淮安市博物馆返还祖宅的埋藏文物纠纷案可供审判实践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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