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執行期間凍結了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什麼情況下才能扣劃?

跟老賴鬥爭到底

答:在保障被執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條件的情況下,執行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強制執行。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第三條規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為被執行人個人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於2013年7月31日對安徽高院《關於強制劃撥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問題的請示報告》作出(2013)執他字第14號函批覆,規定了符合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的條件,在保障被執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條件的情況下,執行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強制執行。

另外,各地方法院與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聯合出臺了關於如何查詢、執行公積金方面的文件。如:2016年2月18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聯合發佈的《關於依法規範執行住房公積金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2017年2月23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與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聯合發佈的《關於建立住房公積金執行聯動機制的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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