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的政治體制與英國、法國、德國有何區別?

老樹A

美國跟法國政體很像,德國和英國政體很像

美國、法國、德國、英國雖然都是西方民主制政體,都遵守行政、司法、立法三權分立的原則。但是在具體的實施方式上還是有區別的。

(美國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示意圖)

美古和法國走的都是總統共和制路線,在這兩個國家政體比較好理解。在美法,民選總統即是國家元首,掌握實權。

國會則作為獨立立法機構對總統進行制約,國會的中的議席多數黨派可以和總統是一個黨派,也可以和總統不是一個黨派。

當控制國會多數黨和總統是同一黨派時,總統的推行的法案更容易獲得國會通過。反之,則總統推行的法案就更容易受到反對黨的阻撓,難以順利實施。

(總統制權力分配示意圖)

至於英國和德國則走的是議會制內閣路線,這裡制度理解起來稍微麻煩點。這兩個國家中,議會即使立法機關,也控制著行政機關。在議會選舉中獲得勝利,議席佔多數的黨派成為執政黨,並且由執政黨黨魁出任政府首腦,組織內閣。

而議會選舉失利,議席較少的黨派則成為在野黨,可以監督執政黨施政,對執政黨進行制約。

德國的政府首腦叫總理。而英國由於是君主立憲,所以政府首腦叫首相。

德國總理和英國首相都是國家實際上的最高掌權者,但這兩位都不是國家元首。英國的國家元首是英女王,德國的國家元首是總統。與美、法不同,德國總統是虛位元首,無實權。當然,英女王也是虛位元首,無實權。

(英國女王是名義上的英國國家元首,但其並無任何實權,僅僅是國家的象徵)

以上是這四國政體大致的區別,至於細微不同太過繁瑣,在此不表。但是這些整體都屬於民主共和體制,都是根據本國曆史和文化演變而來的,適應本國國情。

而像一些新興的民主制國家,在沒有民主基礎的情況下,生搬硬套他國體制往往會造成社會動亂,拖累國家的發展。

(泰國就是效仿英國的政治體制,但是由於本國民主基礎薄弱,泰國屢屢發生軍事政變,導致政局長期動盪)


千佛山車神

這四個國家中美國和法國政治制度比較近,都是總統負責制。

先說美國。這裡我要跟大家澄清一點事實,從法理上講,美國總統並不是由普選產生的。美國憲法規定,美國總統是由選舉人團投票產生的。每年美國的選舉年,全世界都是關注。總統候選人飛往全國各地演講拉選票,給我們的印象好像總統是由所有美國人普選產生的。實際上,每年十一月的美國大選並不具有法律效應。在一個月後,也就是選舉年的12月,每個州都會選舉一定數目的選舉人投票來正式決定總統人選,這次選舉才是具有法律效應的。一般來說,每個州的選舉人都會遵從州選民的意願,但歷史上也有選舉人“叛變”的事例,但都沒有改變最後的選舉結果。


再說法國,總統由普選產生,任期7年,連選連任。2000年6月後任期改為五年,由普選直接產生。總統權力很大,是國家權力的核心。憲法規定,總統通過自己的仲裁,保證公共權力機構的正常活動和國家的穩定;總統是國家獨立、領土完整和遵守共同體協定與條約的保證人。總統除擁有任命高級文武官員、簽署法令、軍事權和外交權等一般權力外,還擁有任免總理和組織政府、解散國民議會、舉行公民投票、宣佈緊急狀態等非常權力。

英國則是議會制,君主立憲制。英國全國被劃分為許多個選民人數基本相同的選區(選區的劃分由一個獨立的委員會決定),每個選區選舉一名下議院議員。大多數選區議員是一個政黨的成員,但是無政黨背景的人士也可以參加選舉,而且在正式法律中政黨並不擁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幾乎所有時候在下議院總有一個擁有絕對多數的政黨。該黨的領袖被君主任命為首相。下議院第二大黨的領袖則成為反對黨領袖。議會中一般都會有一個超過半數的政黨,這要歸功於英國採用的簡單多數投票制度(由於缺少比例代表機制,政黨之間的差距容易被擴大,因此佔優勢的政黨很難不獲得超過多數席位)。這也使得多黨聯合政府出現的可能性變小。一般情況下英國君主會詢問那位將組政府的未來首相,他的政府是否可能在下議院生存下來,而在一個政黨佔多數的情況下這不會是一個問題。但在特殊情況下君主會要求一名議員"組成一個獲得議會多數支持的政府",這時一個未獲下議院半數議席的政黨就必須組成一個多黨聯合政府。但後一種情況只在戰爭時期出現過。需要注意的是政府的組成不需要下議院的投票,而只需要君主的任命。對議會開幕時君主的致詞(Speech from the Throne)投票是議會所獲得的第一個對新政府表達意見的機會。英國的名義上最高元首是英國女王,實際上最高負責人是首相。有趣的是英國的議會選舉並不是選個人,而是選黨。比如,二戰剛結束時英國1945年大選,結果剛剛領導英國人贏得世界大戰的丘吉爾竟然被選下去了。不是丘吉爾的威望不夠高,是因為英國人投票的是投的是黨,不是個人。所以,後來丘吉爾自解說,其實英國人民最想選的是有丘吉爾的工黨。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是一個聯邦議會共和制國家,外交、國防、貨幣、海關、航空、郵電屬聯邦管轄。國家政體為議會共和制。聯邦總統為國家元首。議會由聯邦議院和聯邦參議院組成。聯邦議院行使立法權,監督法律的執行,選舉聯邦總理,參與選舉聯邦總統和監督聯邦政府的工作等。但德國實行的是總理負責制,總統基本沒有實際權力。聯邦議院選舉通常每四年舉行一次,在選舉中獲勝的政黨或政黨聯盟將擁有組閣權。德國實行兩票制選舉制度 。聯邦憲法法院是德國憲法機構之一,是最高司法機構。主要負責解釋《基本法》,監督《基本法》的執行,並對是否違憲作出裁定。共有16名法官,由聯邦議院和聯邦參議院各推選一半,由總統任命,任期12年。正、副院長由聯邦議院和聯邦參議院輪流推舉。德國實行多黨制,主要有德國社會民主黨、基督教民主聯盟、自由民主黨、德國共產黨、德國共和黨等政黨。



頑主6329

美國是標準的三權分立,行政權在總統,立法權在議會,司法權在以最高法院為首的法官體系。

而英國、德國立法權和行政權是有交集的,因為英德的各個部長,包括總理和首相,都必須得先當選議員,而議員又是有立法權的,所以英德的總理、首相、部長是有立法權的。

法國有些特殊,是半總統制。選民先選舉總統,然後再選舉議員,總理由總統任命。但簡單來說,總統必須任命在議會中擁有多數席位的政黨的黨首來做總理。

所以如果議會最大黨黨首和總統屬於同一黨派,那總統的權力就非常大,總統既能管國防、外交,又能通過總理及議會佔多數席位優勢操縱立法,也就是總統同時享有行政和立法權。

但如果議會由反對黨佔多數,總理就由反對黨黨首出任,法國總統的權力就被限制在國防、外交等,而內政和立法掌握在以總理為首的反對派手裡,議會也由反對派控制,總統就跛腳了。

美國總統是國家元首,也是政府首腦。英國女王是國家元首,首相是政府首腦。德國總統是國家元首,總理是政府首腦。法國總統是國家元首,總理是政府首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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