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
对案件处理十分重要
如何理解过度检查?
(1)为诊疗疾病所采取的检查手段超出疾病诊疗的基本需求,不符合疾病的规律与特点。
(2)采用非“金标准”的诊疗手段。所谓“金标准”,是指当前临床医学界公认的诊断疾病的最可靠方法。较为常用的金标准有活检、手术发现、微生物培养、特殊检查和影像诊断,以及长期随访的结果等。
如何区分过度检查和
适度检查?
(1)是否符合患者实际需求。实际需求应因人而异、因地而异,诊疗应考虑患者病情、承受能力等方面。
(2)疗效是否最好。
(3)经济耗费是否最小。
(4)对患者的侵害是否最小,无伤害,或伤害最小,无痛苦或痛苦最小。能一般检查的尽量不要适用特殊检查或者手术探查。
从法律的角度出发,适度检查,是指医方根据医疗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出发,以现有技术、水平实施的符合疾病诊断实际需要的医疗诊查活动。多数情况下,因对医术的一无所知,患者无法就合同的具体条款和医方作详细约定,只和医方形成一种事实上的合同关系,此种情况下的适度检查一般是指医方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以及其他因医患关系所应负有的合理诊疗、注意等义务所施行的诊查。
如何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度检查行为?
(1)医务人员在实施过度检查行为时主观上存在过错。这种过错一般是指故意而非过失。因为医务人员作为医学专业人士,检查是否超出了患者的病情所需是能够做出判断的,医务人员是在明知检查过度的情况下,出于特殊的目的(营利和免责)实施行为,因此对于过度检查的实施,医务人员在主观方面是存在故意的过错。
(2)基于非医疗的目的而实施的医疗行为,必定不符合诊疗规范,即过度检查行为存在违规性。
(3)患者有损害结果的出现。这种损害结果有两种,即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以财产损害为主。实践中这种财产损害主要是指基于过度检查的行为,而使患者多付出的检查费、医疗费等费用,人身损害是指过度医疗行为不仅给患者造成医疗费数额的增加,还给患者造成
身体上的伤害。
(4)就是上述损害后果机构所实施的过度检查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如何确定过度检查的赔偿责任和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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