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都一女子只办结婚酒席未领证,结果3天就散伙了,被要求返还10多万彩礼!法官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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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作为传统民间习俗在婚嫁迎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我国古代就有关于结婚的固定程序,包括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其中的“纳征”就是指男方给女方下聘礼。

在我国很多地方尤其是农村地区,常把订婚视为结婚的前置程序,而订婚最重要的内容就是给付彩礼,即男方交付给女方本人或者其家庭作为订立婚约成立条件的财物。随着社会的发展,婚约彩礼的形式繁多,数额不断增长,因彩礼引发的纠纷也在持续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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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某与王某经媒人介绍相识恋爱不久便于春节期间订婚,张某送给王某彩礼50000元、价值20000元的金手镯一只、价值12000元的钻戒一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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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两人按照当地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

后未依法登记领取结婚证

“婚后”第三天

王某就因为生活琐事和张某发生争吵

王某一气之下收拾东西回了娘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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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张某及其家人多次去王某家道歉,准备接王某回家,但王某坚决拒绝,明确表示不愿意回张某家中继续生活,不愿意与张某结为夫妻。此后,王某就与张某断绝了往来,并一直在娘家居住生活。张某见和好无望,想起订婚时送给王某的彩礼50000元、价值20000元的金手镯一只、价值12000元的钻戒一枚,认为这些财物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赠送的,现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缺乏缔结婚姻的基础,王某应当退还。因此,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退还上述财物,并支付婚宴费用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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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张某和王某虽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双方没有形成夫妻关系。根据风俗习惯,张某为促成婚姻关系缔结在订婚时向王某给付的财物,应当视为彩礼。现王某明确表示不愿与张某结婚,张某要求王某返还上述财物,依法应予支持。对于张某要求王某偿还婚宴支出费用40000元,因该项费用系双方共同支出的消费性费用,故对此主张依法不予支持。因此,法院依法判决王某向张某返还彩礼50000元、金手镯一只(价值20000元)、钻戒一枚(价值12000元)。

法官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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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是男女双方在结婚前对婚姻的合意行为。现代民法认为婚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我国婚姻法亦不例外。因此,婚约在性质上不是民事法律行为,而只是民事事实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彩礼返还的情形。法院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

审判实践中,关于彩礼认定的原则是当地具有结婚前给付彩礼的风俗,且彩礼表现为数额较大的金钱或价值较高的财物,如黄金首饰等。对于传统节日送礼、给压岁钱、购买衣服及举行结婚仪式当日的花费等一般不宜认定为彩礼。彩礼是财物的,因受到价值折旧等因素的影响,应尽量返还原物。彩礼是金钱的,要结合男女双方是否同居、同居生活时间长短、共同生活中对交付的金钱有无支出,以及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如双方未同居可考虑全额返还;若同居时间较长,生活中也对交付的金钱进行了消费支出,则可返还较小的数额。同时,还要权衡双方的家庭经济状况,以确定返还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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