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買房“處處是坑”

借名買房“處處是坑”

原題:借名買房“處處是坑”

被借名人亦有風險

借名買房存在種種風險,即便在借名買房前簽訂借名協議,一旦發生糾紛,也存在著借名協議被認定無效、房子收不回來的可能

沒有北京購房資格,能不能借別人的資格買?

手裡有點錢,想買商品房買不起,又沒有購買保障房的資格,剛好親朋好友有資格買保障房,能否借他人的資格買保障房?

名下有房,再買房屬於二套,但二套房首付過高付不起且二套房貸款利率高,可否以有首套資格的人的名義買?

上海已經在徵收房產稅,為了避免被徵收房產稅,再買房時能否以名下無房的人的名義買?

作為房地產律師,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全球合夥人郭韌經常會接到客戶的上述諮詢。她發現,通常想要借名買房的人,要麼是沒有購房資格、要麼是想省點錢,借名買房主要就是上述4種情況。

郭韌通常給出的建議是:“慎重。因為借名買房存在種種風險,即便在借名買房前簽訂借名協議,一旦發生糾紛,也存在著借名協議被認定無效、房子收不回來的可能。”

北京東元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李松補充道,借名買房的風險不僅存在於借名人身上,被借名人在遇到他人的借名請求時也要慎重,因為他人佔用自己的購房指標後,被借名人自己買房時,首付款的支付比例、銀行貸款的利率標準,相比於購買首套房,成本都要增加,而且如果借名人貸款買房,需要以出名人的名義貸款,若借名人不按約還款,逾期還款的違約責任需要由出名人承擔。

三個故事背後的借名風險

郭韌處理過不少借名買房的案例,她以三個案例闡釋了借名買房的風險所在。

第一個故事發生在姐姐A和弟弟B之間。

A沒有購房資格,B有購房資格,A出錢用弟弟的名義在上海買了一套房,首付和房貸都是姐姐支付的,房屋購買後的出租也由姐姐操作,租金也是打到姐姐的賬戶裡。

後來B結婚,A把房子借給B住。當A要求B把房子還回來時,卻遭到B的拒絕,B認為自己在替A買房後,失去了購買首套房的資格,再購房時首付過多,他無力支付。雙方一直協商未果,B後來一口咬定這套房子是自己的,A最初只是借錢給自己買房。

姐弟倆因而鬧到了法院。姐姐請求法院認定雙方是借名買房,並要求弟弟把房子過戶給自己。但是由於雙方最初並未簽訂借名協議,而且由於姐姐在還貸款的時候,都是取現後把現金給弟弟,由弟弟還款,就無法證明自己是實際還款人。姐姐由於無法拿出足夠的證據證明自己是借名買房,法院最終沒有支持姐姐的訴求。

第二個故事的主角是臺灣人C和上海人D。

C沒有在上海的購房資格,而房屋中介D有,C借D之名在上海買房。借名買房後,D結婚了,後來D由於車禍去世。對於D來說,D名下的房產,其妻子是有繼承權的。當C找到D的太太稱,這房子是自己借D的名義買下的時候,D的太太並不認可。

C因而起訴了D的太太,要求法院確認房屋是自己的。該案件現在還在審理當中。

第三個故事的主角是非上海人E和上海人F。

E同樣是因為沒有購房資格,而和F溝通以F名義購買了上海的一處房產,雙方簽訂了借名協議,並且房屋後續交付、物業費繳納亦均由F負責。

但是後來F擅自把房屋賣給了G,當E得知情況後起訴F,並請求法院按照借名協議把房子判給自己。

但是法院審理時發現,相關房屋已出售給案外人G,G已向F支付了房款,且房屋已經過戶到G名下,那麼買受人G作為善意第三人的權益應當受到保護,所以E主張確權的請求,法院沒有支持。

“一旦借名買房,借名人對於很多事情都是不可控的。如果被借名人後來否認借名買房不配合過戶,或者私下把房子抵押、賣掉,或者借名人死亡,又或者乾脆聯繫不上,對於借名人權益都可能是很大的損害。”郭韌提醒道,借名人本來想要規避政策或者省點錢,結果很可能是偷雞不成蝕把米。

有些借名協議即便有效借名人也無法獲得房產

然而,對於因限購政策出臺而沒有購房資格的人,以及沒有首套房購買資格而又想要享受相關優惠的人來說,借名買房就意味著規避房地產調控政策。

在這種情況下,借名人和被借名人之間簽訂的借名協議是否還有效?

“但是,如果借名協議不能夠清楚地表明存在借名買房的事實,或者存在過戶障礙,譬如房屋存在被抵押、被查封或涉及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等情況,法院一般也不支持借名人的確權請求。”姜超峰說。

郭韌透露,現在上海的法院對借名買房這一問題的審理整體趨勢是“從嚴”,過去在審理相關案件時,法院不會審查借名人是否有購房資格,但現在情況變了,遇到這類案件,法院會先審查借名人的購房資質,一旦發現借名人沒有資質,就會告訴借名人,如果不撤訴,那麼案件審理下去借名人會敗訴。

姜超峰補充道,對於被借名人將房屋賣給第三人的情況,借名人很難維權,因為根據我國物權法規定的公示公信原則,在善意第三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出名人對房產抵押、再次出售時,法律會保障該善意第三人的權利的。

有些借名協議簽了也無效

“我國合同法第52條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是無效的。故借名購買保障性住房的行為,實踐中一般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李松說。

姜超峰和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主任李文謙均認為,在“為了避稅,而找人代持房產”的情況下,借名人和被借名人簽訂的借名協議無效。

“我認為此種情況下的借名協議損害了國家稅收利益,而合同法規定,合同損害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李文謙說。

郭韌的意見和姜超峰及李文謙不同。郭韌認為,即便是在這種情況下,借名協議仍然應屬有效,她的理由是:假設A借名B買房,雖然這次A避免繳納房產稅,但是B未來如果再買房,還是同樣需要繳稅,綜合起來看,這種情況並沒有損害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

如果借名協議被認定無效,是否影響被借名人與開發商或賣房人簽訂的購房合同的有效性?

李松認為,一般情況下,如果合同簽訂的雙方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雙方意思表示真實、自由,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購房合同就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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