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明朝杖刑,明明要打50下只打47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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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们来看一则史料。在《元史-刑法一》中关于五刑有如下规定:

笞刑:七下,十七,三十七,四十七,五十七。

杖刑:六十七,八十七,九十七,一百七。

徒刑:一年,杖六十七。一年半,杖七十七。二年,杖八十七。二年半,杖九十七。三年,杖一百七。

流刑:辽阳、湖广、迤北(流则南人迁于辽阳迤北之地,北人迁于南方湖广之乡。)

死刑:斩,凌迟处死。

从以上可以看出,元代的杖刑和笞刑数尾数都是"七"。为什么会这样呢?原来有这样一个典故:

据说,元世祖忽必烈在制定这两种刑罚时,为了显示天子对子民的仁慈和恩德,规定不论判打多少下,实际执行时都必须少打三下。正如忽必烈所说:“天饶他一下,地饶他一下,朕饶他一下。应笞一百者,止九十七。杖亦如之。”于是执行者就根据这个旨意类推,在判令数上依次减少三下。后来,明、清两朝沿袭了元朝的做法,具体执行时也就同样延续了这种做法。




中国历史上最好笑、最壮观的打屁股场面就出现在明朝,而且挨打的又都是朝廷官员。据史料记载,明武宗正德十四年(1519年)在午门前将舒芬等一百零七人各打三十下,黄巩等六人和林大辂等三人各打五十下,另有十多人各打四十下。根据当时"廷杖"的规矩,由太监监刑,锦衣卫用刑。在黄瓦红墙包围的青石广场上,随着监刑太监阴阳怪气一声"打",伴随着上千名壮汉齐吼"打"声,一百多块竹板同时狠狠打上肌肉,发出一片震耳的噼啪声。最后是一百多个屁股被打得皮开肉绽、鲜血淋漓,其中十多人从此魂归西天。第二次是在嘉靖三年(1524年)的一次廷杖规模更大,一百八十多名五品以下官员被集体打屁股,其中十七人先后死亡。古今中外,历史上不乏大规模屠杀的暴行,但对知识分子如此残忍、如此大规模的惩罚,大概是绝无仅有的。明朝的武宗、嘉靖两位皇帝真够缺德的。相比之下,对待读书人规模更大、更残忍的当然要数满清的"文字狱"了,比起秦始皇的"焚书坑儒"和前面所述的武宗、嘉靖两位仁兄真的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在世界历史上是绝无仅有的,令人谈之色变,人人自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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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主问的打板子,就是古代刑法的一种:笞杖。

笞杖是古代使用最广泛的刑罚。“笞”的本意是用竹条或木条对人进行抽打,杖的本意是拐杖。大约从汉代开始,为了减轻刑罚,废除肉刑,开始使用笞杖作为处罚手段。

笞杖是两种刑法方式,以十为单位,打五十以内为笞,打六十以上为杖。从隋、唐、宋、金到明清,基本上都把笞刑定为五等,从十下到五十下,每加十下则加一等。杖刑从六十至一百,也是每加十下加一等。明朝又增加了讯杖,刑具尺寸更大。

笞,大头直径二分七厘,小头一分七厘;杖,大头直径三分二厘,小头二分二厘;讯杖,大头直径四分五厘,小头三分五厘。笞和杖都用紫荆条制作,行刑时打在臀部;讯杖用紫荆木制作,行刑时打在臀部或腿部。

题主问的少打3下,始于元朝。元朝本意是减轻刑罚,规定:“天饶他一下,地饶他一下,我饶他一下”。由此为依据,每个等级减少3下。元朝的笞刑因此分六等,从七下到五十七下,每加十下则加一等,杖刑六十七到一百零七,每加十下则加一等。

不过,后来大家发现刑法反而比以前重了。因为,笞刑最高57下,仗邢起步就是67下!最高107下!元朝统治者真是在玩政治的黑色幽默啊。后来,刑部尚书上奏改了数量,笞刑最高的47下;仗刑也从57开始,97结束!

由于国家不对这种刑法做具体规定,古人都会做有想象力的开发。宋朝的时候,如果被行刑的人不想被打,可以交钱物冲抵。但是,也有加重刑罚的,打够数,双倍打;直接打死,“仗杀”。

总之,就算天地我各饶你一下。笞杖之刑还是很残酷的,所以现在我国现在没有这种刑法。不过,对于某些犯罪,例如人贩子,我觉得还是应该“仗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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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先说明一点,题目中要问的应该是笞刑,而不是杖刑。十到六十下为笞,六十下以上为杖。

一、

说起古代的刑罚,为了对犯法者加以惩罚,惩治手段可谓是花样百出,别出心裁。仗刑,便是其中之一。而仗刑的历史,其实并不久远。它在隋朝的时候,正式的被写进《开皇律》中,属于五刑之一(笞、杖、徒、流、死)。

二、

笞刑,起源于战国时期,用竹条拷打犯人脊背、臀腿等部位的一种刑法,十下以上,六十下以下。多为七,十七,二十七,三十七,四十七,五十七。

杖邢,和笞刑相比,除了施刑工具升级外(用大荆条、大竹板或棍棒),次数也明显提高。六十下以上,没有上限。多为六十七,七十七,八十七,九十七。再高一点的,可以直接“杖杀”。

徒刑,是一种监禁犯人的刑罚。根据监禁的长短,杖邢的次数也有规定。一年,杖六十七。一年半,杖七十七。二年,杖八十七。二年半,杖九十七。三年,杖一百零七。

流刑,即流放。

死刑,即斩首。


三、

为什么笞、杖、徒的次数不是一个整数,反而都是以七结束呢?这其实有一个典故。

元朝统治时期,元世祖忽必烈在沿用宋朝刑罚之时,觉得要彰显对人民的仁慈之心,怎么彰显呢?忽必烈规定,无论刑罚次数是多少,在实际施刑时,都要少打三下。含义为:“天少打一下,地少打一下,天子少打一下”。

于是施刑者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原来打六十下的,打了五十七下。原来打一百下的,打了九十七下。都比实际的次数少三下。后来,明、清时期,这个刑罚一直被沿用。


四、

由于这种刑罚,太过于残忍。加上杖邢之时,受刑者要去衣受刑,这也对受刑人来说,也是一种羞辱和折磨。心灵和肉体的双重伤害,所以后来被取缔。现如今,已经很难看到这种刑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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