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葩!佛山一教練教唆學員醉駕,雙方都被拘役

事件

教練指導學員酒後駕駛

今年2月8日,為慶祝順利取得駕駛證,作為學員的陳某與教練顏某相約於佛山一飯店聚餐,席間二人談笑風生,飲酒至凌晨1時30分許。

吃飽喝足後,顏某提出帶陳某一起去找朋友繼續相聚,陳某同意了。在明知陳某已喝酒的情況下,顏某提出讓陳某駕駛其朋友的小車前往。在陳某開車過程中,由顏某在旁邊進行指導。

在9日凌晨2時許,二人駕車至文華北路路段時,被民警查獲。經鑑定,顏某送檢血液樣本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95.3mg/100ml。陳某送檢血液樣本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229.8mg/100ml,屬醉駕。

判決

教練教唆學員醉駕二人均處犯危險駕駛罪

事後,經禪城區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教練顏某教唆其學員陳某在城市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被告人陳某在其公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上述兩位被告人其行為均已構成危險駕駛罪。顏某身為陳某的學車教練,在陳某剛剛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教唆陳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其犯罪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均較大,應予嚴懲。陳某醉駕時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依法應從重處罰。顏某、陳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最終,該院判處顏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判決陳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說法

教唆他人犯罪成功,教唆者與實施者構成該罪共同犯罪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簡單來說,就是教唆他人犯罪,被教唆的人實施了該犯罪,教唆者與實施者構成該罪共同犯罪。在實踐中,教唆犯是他人犯罪意圖的製造者,是引起犯罪的重要原因,因而對教唆犯一般應以主犯論處。

本案中,顏某在明知陳某飲酒的情況下,仍教唆陳某醉酒駕駛機動車輛,致使陳某因醉駕觸犯危險駕駛罪,兩人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共犯,所以顏某也被法院認定犯危險駕駛罪。我們在日常生活中,不僅要做到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更不應該唆使他人酒後駕駛。作為剛剛取得駕駛證的學員,要樹立遵紀守法的觀念,安全駕駛;作為駕校教練,要對學員負責,做好對學員的安全教育工作,以身示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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