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能帮助我们做出明智的伦理判断吗?(三)

科学能帮助我们做出明智的伦理判断吗?(三)

科学知识在形成我们的道德价值观和帮助我们构架更明智的判据方面,具有一种即使有限却很有活力的作用;伦理价值是自然而公开的,可以在理性和证据的阳光下接受检查。

科学探究在多大程度上帮助我们?如何帮助?

我希望提供自然伦理的一个修正形式,这种方式的伦理观是自然的,它们来自并处处体现着人类的目的、利益、愿望和需要,是人类生活偏好行为的体现;是相对于一切感知的“好”“坏”“对”“错”的判断,不管是人类还是类似的精灵。这些价值观念不存在于遥远的天堂,也不深藏在现实的隐蔽处,他们是一种经验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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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主义原则基于一个重要的方法论标准:我们应该像考虑其他信仰那样来考虑道德准则和价值观念,在事实和理性的阳光下接受公开检查,而且容易修改。

我们出生在特定社会文化氛围中,受到特定价值观念的熏陶,受到我们自己的观察、父母、老师和同事的反复灌输的影响。

我认为,伦理价值观应该是可以探究的。我们需要问,它们可靠吗?它们是如何通过比较而形成的?它们接受实践检验了吗?是否具有一致性?许多人试图把它们作为不可侵犯的真理保护起来,免于探究。在那些基于宗教信仰的超常观念上尤其如此,而且受到习俗和传统的支持。在某种程度上,伦理探究与其他形式的探究是相似的,我们不要预先假设我们所继承的是真理和不成问题的。但是,我们从哪里开始探索呢?我的回答是,从生活本身,焦点在实践问题上,在具体的矛盾中,以及我们面临的结构窘境中来进行探索。

我从三对矛盾中来说明这个问题,这样做不是要解决这些矛盾,只是指出伦理探究的一种方法。首先,我们是否可以考察一下谋杀犯的死刑问题?美国是仍然执行极刑的最主要的民主国家。关于死刑的争论是什么呢?它基于两个主要前提:(1)一个实际的问题是:极刑可以遏制犯罪,特别是谋杀;(2)法律的适用规则是惩罚性的。正如《旧约》格言中所叙,“无论做出什么样的伤害,你都会受到以命抵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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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真实的前提可以通过社会学的研究来解决,通过比较谋杀案的发生情况,即在那些执行死刑的州或国家与没有执行的相比,或者在那些州和国家执行死刑前后的比较,来得到证明。我们要问,谋杀案是增加了还是减少了?如果事实上谋杀并没有因死刑而受到抑制,那么你是不是还坚持保持死刑的观点呢?

证据表明,死刑没有在任何显著的程度上减少谋杀发生率,尤其对那些谋杀的发生不是蓄意的,而是因为感情或其他犯罪比如抢劫等导致的结果,更是这样。因此,如果一个人把自己的信念建立在极刑具有抑制效果的基础上,而事实却是没有任何抑制,那么,他是不是应该改变这种信念呢?同样的考虑也适用于那些不赞成死刑的人:如果死刑能够遏止过多的谋杀,他是不是也应该改变信念呢?这些是经验范围的问题,而政策检验是其在现实世界中运用的结果。这种探索达到目的了吗?

当然,还有其他的现实的思考,如:那些没有犯罪的人对罪行的量度和惩罚信服吗(像我们最近在伊利诺伊州所得到的结论那样)?最初的极刑是不是不公平地仅对少数民族使用?这里指出了这样一个事实,极刑的信念在一定程度上是,涉及案件事实的科学知识的一种功能。

这也时常意味着,相关的量度不应该只留给政治家或法官去决定;直接相关的是案件的科学事实。

报应审判的第二个道德规则是很难涉及的,因为它可能根植于宗教信念或很深的部落报复情节。据说,如果你损害了我的肌肤,我也要损害你的;而这不纯粹是一个事实问题,需要考虑其他的正义规则。那些反对死刑的人说,社会“应该树立一种人的心境,而不是自己去求助于杀戮”。或者,审判的目的是为了群体免于未来的犯罪,而替代的惩罚形式,比如没有假释权的终身监禁,可能表面上会遏制犯罪。

有关的另一个公平原则是:我们是否应该尝试在可能的地方恢复罪犯的自由?以上所有原则都是可以争论的,关键是我们不应该阻止探索;我们不应该说,某些道德原则是不需要进化或修正的。这里,很微妙的一个过程和一种道德知识,是采取相对来说最好的政策。

我们不应该阻止探索:我们不应该说,一些道德原则不需要任何再评估或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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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第一次见到这种情况是在30年以前,那时,我在大学里发起一个关于生物医学伦理方法的会议,而能够找到的专家、学者很少,他们很少考虑这些问题或者有资格成为专家。

今天,它已经成为医学上必不可少的领域,医生也不再被看成一个家长的形象,他或她的判断需要受到批判性的检查,需要咨询其他的医生尤其是病人。当然,这里有许多实际性的问题:这种病确实是晚期了吗?有很大的痛苦吗?病人有无能力表达其信念,选择高贵的死法?有无医学上和法律上的安全措施,保护这个系统不会被滥用?

在这个领域遇到的一个问题是超常原则的作用。一些人坚持“上帝独自决定生死问题,而不是人类决定”。一旦涉及这条原则,就是超越检验的,而且对于许多人来说,它是最终的。被动的安乐死意味着我们不能用超常的方法让一个人活着,以前很长时期都致力于这个目的,但以后要不再这样做。主动安乐死则是在一定条件下,允许病人与医生商量,加速死亡过程(就像在俄勒岗和荷兰所实施的那样)。问题是事实与伦理原则往往是交织在一起的,只有在探索的阳光下才能得到修正,方法是比较可替代方案和检查在具体案例中的结果。

如果希望这样做是安全的,是否就要允许生殖克隆呢?我认为,在某些情景下,我们可以接受这些技术——比如,假设夫妇不能用正常的方法怀孕。

据说,这适用于胎儿,尽管有许多流产或堕胎,但是它是否也同样适用于干细胞分裂的时候呢?可以肯定,一组小细胞,只能叫胚,不是一个人,一个有感觉的生灵,或者是先于移植的道德代理人。雷恩卡司,布什总统生物伦理委员会的主席认为,人类生命不能作为商品,而人造生命则是邪恶的。他进一步指出,所有人类生命,包括克隆胎儿,作为一个人,从怀孕的一刻起,就有相同的道德上的地位和尊严。

这个争论导致两个相反的道德主张:(1)认为干细胞研究可以造福人类,因为可以对人类健康做出贡献(即,可以消除一些疾病)。对(2)针对其损坏自然生殖过程的伦理反感。在这里,问题的焦点是,是否灵魂赋予具有任何生物学上意义,以及个人属性是否可以被说成在如此早的阶段开始,基本上看,它是否是一个自然科学家基于经验就可以反对的超自然问题。这些争论在堕胎争论中经常见到,如果用它来审查科学的干细胞研究将是不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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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在今天尤其有很大的关联性,因为超人道主义者说,我们每天都在发现新的力量,修正人的本质、提高人的能力、延长人的寿命。我们利用植入硅片,可以极大的延长记忆、增加人的视觉和智慧;传统主义者对此很害怕,他们说,后人道主义者将使我们违背人的本质,我们将成为机器的奴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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