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代理业的相关政策

营改增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营改增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经纪代理服务(差额),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可见,营改增前后经纪代理服务收取手续费的实质并未改变。

关于代理业的相关政策

什么是代理业?

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包括: (1)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2)代办进出口,是指受托办理商品或劳务出口的业务。 (3)介绍服务,是指中介人介绍双方商谈交易或其他事项的业务。 (4)其他代理服务,是指受托办理上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业务。金融经纪业、邮政部门的报刊发行业务,不按本税目征税。

代理业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代理业务的“营业收入额”,是经营代购代销、代办进出口、报关转运、介绍服务、委托寄售和其他代理业务所取得的手续费、管理费、介绍费、佣金、报酬金等项收入。

注意:平销返利是否属于代理服务呢?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平销返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也就不属于经纪代理服务,现在,营业税全面改征增值税,经纪代理服务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但实质并未发生变化。因此,平销返利行为在营改增后依然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能按照经纪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   

提供经纪代理服务适用的税率为6%。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经纪代理服务,征收率为3%。  

增值税计税方法:

(一)一般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二)简易计税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三)扣缴计税方法

扣缴义务人适用扣缴计税方法计税。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销售额的计算   

(一)一般规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1.代为收取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二)特殊规定

1.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 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的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2)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凭劳动合同、工资单等证明材料,作为差额扣除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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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方面:

(一)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 纳税人购进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并取得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可以在购进时抵扣进项税额。其中,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不得抵扣项目 :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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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地点

纳税义务时间   

(一)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视同销售服务,为服务完成的当天。   (三)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税收优惠   

(一)起征点: 个人提供经纪代理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广东省增值税起征点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 (二)小微企业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项目

1、婚姻介绍服务。

2、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2)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3)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发票开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也可手工开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1.向一般纳税人提供经纪代理服务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也可开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2.向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经纪代理服务时,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也可开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1.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也可手工开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1)向一般纳税人提供经纪代理服务时,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也可开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2)向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经纪代理服务时,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也可开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2.月销售额3万元(含)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使用广东电子税务局中的电子(网络)发票系统开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也可手工开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1)向一般纳税人提供经纪代理服务时,可以自行开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也可开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2)向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经纪代理服务时,可以自行开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也可开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三)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1.向消费者个人提供经纪代理服务。 2.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经纪代理服务。

纳税申报   

(一) 纳税期限

   一般纳税人按月申报,自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自季度期满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项规定执行。

(二)申报方式   

其他   

(一)试点纳税人购买新系统税控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每年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三)兼营 。 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四)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上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五)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不属于经纪代理服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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