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派僱員:取得境外所得如何納稅

隨著越來越多中國企業“走出去”,外派中國僱員數量逐年增加,居民個人取得境外收入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問題越來越受到關注,其中一些情形容易導致納稅爭議,納稅人應予以關注。

境外所得都要自行申報?

第一種觀點認為,都應辦理自行申報。其依據為:《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納稅義務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應當按照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第二種觀點認為,符合規定情形的應辦理自行申報。其依據為:《境外所得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1998〕126號,以下簡稱126號文件)規定,外派僱員境外所得管理,實行以境內派出單位代扣代繳為主、個人年度自行申報為輔的模式。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126號文件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境外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44號)共同構成現行居民個人境外所得管理的政策規範。實踐中,相當部分外派僱員由境內派出單位支付報酬並代繳個人所得稅,要求實行普遍自行申報並不現實。

可否自行申報並退稅?

依據稅收協定,外派僱員可能因為在對方國家停留超過規定時間,或任職受僱的駐外機構符合常設機構條件,須就境外所得中境內派出機構支付的部分,向外國稅務當局申報繳稅,從而出現雙重徵稅問題。在此情況下,應根據稅收協定優先原則,由對方國家優先行使徵稅權,納稅年度終了後辦理自行申報,扣除境外已納稅額後計算繳稅,同時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辦理境內已繳稅額退稅。

由於計稅方式相對優惠,一部分未在境外繳稅的外派僱員(短期派駐等),也要求辦理自行申報並據此申請退稅,納稅人主動申報應予准許,但可否據此退稅,存在分歧。第一種觀點認為,未出現雙重徵稅,不允許退稅。第二種觀點則認為,應當允許退稅,理由有兩個:一是居民納稅人境外和境內所得分別計算納稅是《個人所得稅法》的原則之一,將境外所得混入境內所得申報屬無奈之舉,納稅人要求退稅,應予支持;二是雙重徵稅並非退稅的前置條件,納稅人依法享有申報、退稅和享受優惠的權利。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之所以對境外所得制定相對優惠的計稅方式,就是考慮到境外工作生活的實際情況。為鼓勵企業和個人“走出去”,在不作強制、普遍申報要求的前提下,應當鼓勵並指導外派僱員辦理境外所得自行申報和申請退稅,以消除雙重徵稅,支持企業享受稅收優惠。同時,稅務機關應提醒派出單位,遵守外國法律和稅收協定,避免境外稅收合規風險。

申報期限如何確定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年度終了後30日內,將應納的稅款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126號文件規定,如所得來源國與中國的納稅年度不一致,年度終了後30日內申報納稅有困難的,可報經中國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在所得來源國的納稅年度終了、結清稅款後30日內申報納稅。

與我國納稅年度不一致的國家(地區)數量較多,有的實行分期預繳,有的繳稅期限是一段區間,如何界定結清稅款時限,有不同理解。

第一種觀點認為,只要繳納稅款,就屬於結清稅款。第二種觀點認為,應充分考慮其他國家(地區)稅制安排的實際情況,為方便納稅人辦理自行申報,應以繳納稅款時間和確定稅款時間孰後原則,作為結清稅款時限。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若納稅人可以提交外國申報材料,應當允許其延後申報。一些國家(地區)設有離境清稅制度,稅務機關要做好政策宣傳,同時加強事中事後管理,特別是延期申報材料的審核把關。

(吳國濱 黃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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