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期延長30年,徵地補償能提高多少?

土地承包期延長30年,那現在徵收農村土地的補償標準是不是應該提高?要想搞清楚這個問題,我們首先要搞清楚農村土地徵收補償標準是怎樣制定的。

農村土地承包期延長30年,徵地補償能提高多少?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制訂並公佈各市縣徵地的統一年產值標準或區片綜合地價,徵地補償做到同地同價,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必須將徵地費用足額列入概算。

從以上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目前,我國徵收農村集體土地,主要是採用的兩個徵地補償標準:第一個是統一年產值補償標準,第二個是徵地區片綜合地價補償標準。

徵地補償兩個標準,您知道嗎?

徵地區片綜合地價,是指在城鎮行政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依據地類、產值、土地區位、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係以及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劃分區片並測算的徵地綜合補償標準。

統一年產值標準,是在一定區域範圍內(以市、縣行政區域為主),綜合考慮被徵收農用地類型、質量、等級、農民對土地的投入以及農產品價格等因素,以前三年主要農產品平均產量、價格為主要依據測算的綜合收益值。

從以上兩種徵地補償標準中,我們都可以發現,徵地補償標準主要是圍繞土地類型(被徵收的土地是屬於耕地、林地還是荒地)、產值這兩個核心因素來制定的,徵地區片綜合地價考慮的因素更多,統一年產值標準因素略少。但是不管哪一種徵地補償標準,都沒有把土地的承包期限列為影響農村土地徵收標準的因素,可見,土地承包期限延長30年,並不意味著農村土地徵收補償標準應當相應提高。

延長土地承包期限,就該提高徵地補償標準?

首先,延長土地承包期限的目的並不是為了提高徵地補償標準,二是為了穩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問題,避免農村土地承包權的頻繁調整,影響農民對農業生產投入的積極性。

比如說,你本來想在自己地上種一片果樹,但是土地承包期2027年就要到期了,到時候土地重新發包,你還不知道這塊地包給誰呢,那麼你肯定就不願意在這塊土地上再進行大的投入了,這樣就不利於農村發展,農民致富。

其次,延長土地承包期限,是為了提升農村土地流轉利用率。如果土地承包經營權頻繁調整,不利於農村土地的流轉利用。比如,本來有一個農業公司,想到你們村流轉一千畝地來種植獼猴桃,但是,眼看土地承包期限要到了,土地流轉期限也只能是10年,但是農業投入很大,十年可能正是收穫的時候,如果這樣,那人家農業投資公司可能就不願意投資了。

所以,國家延長土地承包期限,是在這兩個方面給農民發放紅利,而不是在徵地補償標準這方面來給被徵地農民發紅包。

徵地怎麼補償是合理的?

關於徵地補償標準的調整,國家有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採取切實措施,使被徵地農民生活水平不因徵地而降低。要保證依法足額和及時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依照現行法律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被徵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徵地而導致無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批准增加安置補助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達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徵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當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予以補貼。

國土資源部也明確要求:各地徵地補償標準應當2-3年調整一次。我們也應當相信,隨著新版土地管理法的實施,以及國家土地承包政策的調整,農村徵地補償標準的一些政策也會相應調整。

農村土地承包期延長30年,徵地補償能提高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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