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理順居民用氣門站價格,建立彈性價格機制

國家發展改革委出臺理順居民用氣門站價格方案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石油天然氣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精神,為進一步深化資源性產品價格改革,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促進天然氣產供儲銷體系建設和天然氣行業持續健康發展,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出通知,決定自6月10日起理順居民用氣門站價格、完善價格機制。

通知決定,將居民用氣由最高門站價格管理改為基準門站價格管理,價格水平與非居民用氣基準門站價格水平相銜接。供需雙方可以基準門站價格為基礎,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範圍內協商確定具體門站價格,實現與非居民用氣價格機制銜接。同時,推行季節性差價政策,形成靈敏反映供求變化的季節性差價體系,促進削峰填谷,更好保障居民供給。

通知明確,居民用氣門站價格理順後,終端銷售價格由地方政府綜合考慮居民承受能力、燃氣企業經營狀況和當地財政狀況等因素,自主決策具體調整幅度、調整時間等。同時,對城鄉低收入群體和北方地區農村“煤改氣”家庭等給予適當補貼。補貼由地方政府承擔主體責任,中央財政利用大氣汙染防治等現有資金渠道加大支持力度。

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精心部署,制定應急預案,完善應急措施,確保方案平穩實施。天然氣生產經營企業要認真配合,加強生產組織和供需銜接,保障市場平穩運行;居民用氣終端銷售價格調整前,燃氣企業不得擅自停氣或臨時增加限購措施。各地要妥善安排居民用氣終端銷售價格,切實做好低收入群體等保障工作,確保低收入群體基本生活不受價格理順影響,加大價格檢查和巡查力度,維護天然氣市場正常秩序。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理順居民用氣門站價格的通知

發改價格規〔2018〕79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石油天然氣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精神,為進一步深化資源性產品價格改革,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促進天然氣產供儲銷體系建設和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決定理順居民用氣門站價格、完善價格機制。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理順居民用氣門站價格,建立反映供求變化的彈性價格機制

將居民用氣由最高門站價格管理改為基準門站價格管理,價格水平按非居民用氣基準門站價格水平(增值稅稅率10%)安排,各省(區、市)基準門站價格見附件。供需雙方可以基準門站價格為基礎,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範圍內協商確定具體門站價格,實現與非居民用氣價格機制銜接。方案實施時門站價格暫不上浮,實施一年後允許上浮。

目前居民與非居民用氣門站價差較大的,此次最大調整幅度原則上不超過每千立方米350元,剩餘價差一年後適時理順。

上述方案自2018年6月10日起實施。

二、推行季節性差價政策,鼓勵市場化交易

供需雙方要充分利用彈性價格機制,在全國特別是北方地區形成靈敏反映供求變化的季節性差價體系,消費旺季可在基準門站價格基礎上適當上浮,消費淡季適當下浮,利用價格槓桿促進削峰填谷,鼓勵引導供氣企業增加儲氣和淡旺季調節能力。

鼓勵供需雙方通過上海、重慶石油天然氣交易中心等平臺進行公開透明交易,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形成市場交易價格。

三、合理疏導終端銷售價格,從緊安排調價幅度

居民用氣門站價格理順後,終端銷售價格由地方政府綜合考慮居民承受能力、燃氣企業經營狀況和當地財政狀況等因素,自主決策具體調整幅度、調整時間等,調價前須按規定履行相關程序。2018年如調整居民用氣銷售價格,原則上應在8月底前完成。

各地要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加強地方天然氣輸配價格監管降低企業用氣成本的通知》(發改價格〔2016〕1859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171號)等文件要求,加強省內管道運輸和配氣價格監管,減少供氣中間環節,降低過高的輸配價格,並結合居民階梯氣價制度的完善,降低一檔氣銷售價格調整幅度,更好地保障居民基本生活。

四、對低收入群體等給予適當補貼,保障基本民生

居民用氣價格理順後,對城鄉低收入群體和北方地區農村“煤改氣”家庭等給予適當補貼。補貼由地方政府承擔主體責任,中央財政利用大氣汙染防治等現有資金渠道加大支持力度。

五、工作要求

居民用氣價格事關百姓切身利益,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天然氣生產經營企業要高度重視、通力合作,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一)精心組織方案實施。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做細方案,精心部署,加強市場監測分析和預警,制定應急預案,及時排查可能出現的問題,完善應急措施,確保方案平穩實施。天然氣生產經營企業要主動加強與地方價格主管部門溝通協商,認真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二)保障天然氣市場平穩運行。有關部門和天然氣生產經營企業要加強生產組織和供需銜接,保障市場平穩運行。門站價格允許浮動後,供氣企業要與下游燃氣企業充分溝通,協商確定具體門站價格。居民用氣終端銷售價格調整前,燃氣企業不得擅自停氣或臨時增加限購措施。各地要加大價格檢查和巡查力度,依法查處通過改變計價方式、增設環節、強制服務等方式提高或變相提高價格以及串通價格等違法違規行為,切實維護天然氣市場正常秩序。

(三)做好低收入群體等補貼工作。各地要切實承擔主體責任,進一步摸清底數,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方案,可採取發放補助、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等措施,確保低收入群體、北方地區農村“煤改氣”家庭等生活水平不因理順居民用氣價格而降低。

(四)加強宣傳解釋。各地出臺居民用氣終端銷售價格調整方案時,要加大宣傳工作力度,準確解讀政策意圖,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營造良好輿論氛圍,確保方案平穩實施。

此外,天然氣增值稅稅率由11%降低至10%,現行非居民基準門站價格也作了相應調整,統一執行附件中價格水平。各地要綜合考慮門站價格調整及增值稅稅率下調對省內運銷環節的影響等因素,統籌安排好終端銷售價格,將稅率下調的好處全部讓利於終端用戶。

國家發改委:理順居民用氣門站價格,建立彈性價格機制

國家發改委:理順居民用氣門站價格,建立彈性價格機制

問:近年來國內天然氣價格改革進展如何?

答:黨的十八大以來,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管住中間,放開兩頭”的思路,國家發展改革委穩步推進天然氣價格改革,取得重大進展。目前,海上氣、液化天然氣、頁岩氣、煤層氣、煤制氣,以及直供用戶用氣、儲氣設施購銷氣和進入交易中心公開交易的天然氣價格已完全由市場形成,其餘非居民用氣價格也基本理順,建立了以基準門站價格為基礎上浮20%、下浮不限的彈性價格機制。上述氣量合計已佔國內消費總量的80%以上。

居民用氣直接涉及群眾生活,價格改革審慎推進,也取得積極進展,廣東、廣西、貴州、雲南、福建等通氣較晚的省(區)居民用氣價格基本理順。

總體看,近幾年的天然氣價格改革蹄疾步穩,效果逐步顯現,促進了天然氣資源配置優化,調動了企業生產和進口積極性,增強了市場主體競爭意識,提升了市場活力,較好地保障了天然氣供應。

問:為什麼要理順居民用氣門站價格?

答:天然氣價格改革分步推進,近年來主要側重於非居民用氣,居民用氣價格改革相對滯後,由中石油、中石化通過陸上管道供應的25個通氣省份(西藏尚未通管道氣)居民用氣門站價格自2010年以來一直未作調整,價格沒有理順,價格水平低於非居民用氣。隨著國內外市場形勢變化和非居民用氣價格改革深化,居民氣價偏低的矛盾越來越突出:一是價格倒掛,不能反映成本。目前居民用氣平均門站價格為每立方米1.4元左右,不僅低於進口氣供應成本,也低於國產氣供應成本。2006年我國成為天然氣淨進口國以來,對外依存度快速攀升,2017年已經接近40%,居民氣價倒掛,既不利於保障居民用氣供應,也不利於天然氣行業持續健康發展。二是價格缺乏彈性,不能反映供求變化。現行居民用氣門站價格實行上限價格管理,價格機制缺乏彈性,不能靈敏反應市場供求變化特別是冬夏季節性差異,價格信號失真,不利於資源優化配置和高效節約使用。三是執行爭議不斷,加大監管難度。居民用氣門站價格低於非居民,容易導致供需雙方“鑽空子”,實踐中居民用氣數量成為上游供氣企業與下游燃氣公司爭論焦點,影響市場運行效率,也不利於政府監管。

去年採暖季國內天然氣供應緊張,凸顯了居民氣價偏低的矛盾,各方面普遍認為理順居民氣價勢在必行。因此,國家決定抓住當前國內價格總水平相對平穩的有利時機,理順居民用氣門站價格、完善價格機制。

問:此次理順居民用氣門站價格方案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理順居民用氣價格、完善價格機制,堅持市場化改革方向,堅持問題導向,堅持政策協同,在建立靈敏反映市場供求變化的彈性價格機制的同時,對低收入群體等給予適當補貼。方案主要包含四方面內容:

一是理順居民用氣門站價格,建立反映供求變化的彈性價格機制。將居民用氣由最高門站價格管理改為基準門站價格管理,價格水平按非居民用氣基準門站價格水平安排。供需雙方可以基準門站價格為基礎,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範圍內協商確定具體門站價格,實現與非居民用氣價格機制銜接。方案實施時門站價格暫不上浮,自2019年6月10日起允許上浮。目前居民與非居民用氣門站價差較大的,此次最大調整幅度原則上不超過每立方米0.35元,剩餘價差一年後適時理順。門站價格理順後,門站環節不再區分居民和非居民用氣價格。同時,鑑於天然氣增值稅稅率由11%降低至10%,統一按10%稅率安排天然氣基準門站價格。

二是推行季節性差價政策,鼓勵市場化交易。供需雙方充分利用彈性價格機制,形成靈敏反映供求變化的季節性差價體系,消費旺季可在基準門站價格基礎上適當上浮,消費淡季適當下浮,引導用戶旺季少用氣、淡季多用氣,促進削峰填谷。同時,鼓勵企業通過上海、重慶石油天然氣交易中心等平臺進行公開透明交易,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發現真實市場價格。

三是各地合理疏導終端銷售價格。居民用氣門站價格理順後,各地綜合考慮居民承受能力、燃氣企業經營狀況和當地財政狀況等因素,合理安排居民用氣終端銷售價格。

四是對低收入群體等給予適當補貼。居民用氣價格理順後,對城鄉低收入群體和北方地區農村“煤改氣”家庭等給予適當補貼。補貼工作由地方政府承擔主體責任,中央財政利用大氣汙染防治等現有資金渠道加大支持力度。

問:居民用氣門站價格理順後,終端銷售價格如何安排?

答:我國天然氣價格實行分級管理,門站價格由國家管理,門站以下銷售價格由地方管理。居民用氣門站價格理順後,終端銷售價格由各地綜合考慮居民承受能力、燃氣企業經營狀況和當地財政狀況等因素,自主決策具體調整幅度、調整時間等,調價前須按規定履行價格聽證等相關程序。如果2018年需要調整銷售價格的,原則上要在8月底前完成調整工作。

同時,國家要求各地採取多種措施,降低銷售價格調整幅度。一是按照我委《關於加強地方天然氣輸配價格監管降低企業用氣成本的通知》(發改價格〔2016〕1859號)《印發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171號)等文件要求,儘快出臺監管規則,加強省內管道運輸和配氣價格監管,降低過高的輸配價格;完善體制機制,減少中間環節,取消不合理加價,降低供氣成本。二是結合居民階梯氣價制度的完善,利用階梯價格制度推行後城鎮燃氣企業增收的空間,降低調價幅度,更好地保障居民基本生活。也就是說,通過採取上述措施,地方銷售價格調整幅度會小於門站價格調整幅度,有的城市銷售價格基本不會上調。

問:居民用氣價格理順後,國家將採取什麼措施保障基本民生?

答:國家歷來高度重視民生保障工作。此次在制定理順居民用氣價格的方案時,將對低收入群體等給予適當補貼作為其中重要的一個內容,對低收入群體和北方地區農村“煤改氣”家庭等實施精準補貼。居民用氣價格理順後,要求各地切實承擔主體責任,做好低收入群體等生活保障工作,可採取發放補貼、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等措施,確保低收入群體和北方地區農村“煤改氣”家庭等生活水平不因理順居民用氣價格而降低。中央財政也將利用大氣汙染防治等現有資金渠道加大支持力度。

問:理順居民用氣門站價格,會對居民生活產生什麼影響?

答:理順居民用氣門站價格,如果地方相應調整居民用氣終端銷售價格,會對居民生活產生一定影響,但同步實施了精準補貼等措施,影響也較小。一是對居民消費價格指數(CPI)影響很小。理順居民用氣門站價格涉及的氣量只佔國內消費總量的15%左右,按終端銷售價格最大提價幅度每立方米0.35元、2018年8月份全部疏導測算,影響2018年CPI上升0.02個百分點左右。考慮到地方銷售價格調價幅度低於0.35元,對CPI的影響會更小。二是對居民實際生活影響較小。由於各省門站價格調整幅度不一,因此相應各地終端銷售價格調整幅度也不一樣。對城鎮居民家庭,每戶每月基本生活用氣20立方米左右,按最大調價幅度每立方米0.35元測算,每月增支7元左右;並且對城鎮低收入群體,通過採取發放補助、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等措施後,其基本生活不受影響。北方地區農村“煤改氣”家庭,給予補貼後負擔基本不增加。

問:國家將採取哪些措施維護市場穩定?

答:方案出臺後,國家要求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加強組織領導、精心部署,採取多種措施,穩定天然氣供應,維護市場秩序。一是千方百計保障市場供應。有關部門和天然氣生產經營企業將加強生產組織和供需銜接,保障天然氣市場平穩運行。二是要求企業嚴格執行價格政策。門站價格允許浮動後,供氣企業要與用氣企業充分溝通,協商具體價格水平;居民用氣銷售價格調整前,供氣企業不得擅自停氣或臨時增加限購措施。三是加強價格監督檢查。各地將加大價格檢查和巡查力度,依法查處各種價格違法違規行為,切實維護天然氣市場正常秩序。

綜合自國家發改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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