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原告杨相荣诉被告李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5)林民新二初字第213号民事调解:一、被告李少军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相荣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告李少军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杨相荣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少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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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李少军
性别:男
年龄:48岁
身份证号:4105211970****0056
户籍所在地:林州市长春大道39号
立案时间:2017年10月10日
执行案号:(2017)豫0581执2670号
执行法院: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书:(2015)林民新二初字第213号民事调解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70万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举报电话:(0372)6162123/6162003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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