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之濫伐林木。。

案例分析之濫伐林木。。

案例:

2010年7月份,被告人李某、胡某以21000元的價格購買了寧遠縣鯉溪鎮A村王某生、王某法等五人山場上所有的林木。購買後,被告人李某到寧遠縣林業局辦理了40立方米(林木蓄積為58立方米)的杉木採伐手續。同年8月初,被告人李某未按照林木採伐許可證上的規定,擅自僱請他人用油鋸將該山場上的杉樹、松樹、雜木全部砍伐。經林業刑事技術鑑定,共砍伐林木蓄積220.74立方米(材積為138.504立方米);超範圍、超數量砍伐林木蓄積172.74立方米(材積108.504立方米)。

寧遠縣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李祥華犯濫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罰金已繳納)。

案例分析之濫伐林木。。

案例分析:

本案被告人李某,在雖然辦理了林木採伐許可手續,但是違法林木採伐證規定的數量、樹種,擅自將本人所有山場的林木全部砍伐,且數量較大,其行為確已構成濫伐林木罪,應追究其刑事責任,審判機關對被告人以濫伐林木罪定罪處罰,符合我國刑法相關規定。

案例分析之濫伐林木。。

相關法條:

《森林法》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採伐林木必須申請採伐許可證,按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採伐;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違反森林法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數量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濫伐林木罪定罪處罰:(一)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准並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或者雖持有林木採伐許可證,但違反林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時間、數量、樹種或者方式,任意採伐本單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