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之滥伐林木。。

案例分析之滥伐林木。。

案例:

2010年7月份,被告人李某、胡某以21000元的价格购买了宁远县鲤溪镇A村王某生、王某法等五人山场上所有的林木。购买后,被告人李某到宁远县林业局办理了40立方米(林木蓄积为58立方米)的杉木采伐手续。同年8月初,被告人李某未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上的规定,擅自雇请他人用油锯将该山场上的杉树、松树、杂木全部砍伐。经林业刑事技术鉴定,共砍伐林木蓄积220.74立方米(材积为138.504立方米);超范围、超数量砍伐林木蓄积172.74立方米(材积108.504立方米)。

宁远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祥华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已缴纳)。

案例分析之滥伐林木。。

案例分析:

本案被告人李某,在虽然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但是违法林木采伐证规定的数量、树种,擅自将本人所有山场的林木全部砍伐,且数量较大,其行为确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审判机关对被告人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符合我国刑法相关规定。

案例分析之滥伐林木。。

相关法条:

《森林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