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自建住房是否適用《建築法》的判斷標準?

孔小惠

這個問題從兩方面回答。

首先是農民自建房的問題。在農村房子不能亂建,可是在農村大多數都是自建房,而今年是允許自建房的。根據規定,建房的村民需要向村委會提出建房申請,並通過村民會議,之後拿著原有宅基地的使用證明、戶籍證明、要蓋房子的施工圖或方案圖、村民委員會的書面意見等材料去鄉(鎮)政府審批,拿到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就能安心的蓋房了。

然而,根據政策規定,以下情況的農民將會失去在農村建房的資格,比如,農民違規選址建房的。按照規定,農民只能在村集體分配給自己的宅基地上建房,但是由於管理和監督的疏漏,很多農民自行選址建房,然後才去村委補辦手續;還有的農民竟然把農業生產用地當作了宅基地使用;甚至有的農民會違規佔用水源用地和公路用地建房。隨著新政策的強力落實,這類行為在今年將會被堅決制止,而且這些農民以後想要在農村申請宅基地,手續也會變得異常嚴苛。

農民未取得鄉村規劃許可的也不能隨意建房。絕大多數的農民會選擇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房,但是,在蓋房前,也須有鄉鎮一級的政府進行規劃和審核,通過後才能蓋。未取得審核證書的,今年將一律停工。農民房屋建設不符合設計規範的,為了保證興建房屋的安全係數,國家對農村房屋進行嚴格把關,這是最引人關注的,這說明國家真正的把咱農民的安全生活和生產放在了重中之重的位置。所以,咱農民一定要理解國家的苦心,不要一味的抱怨手續的繁瑣。

農民宅基地超標、一戶多宅的不準再建房。由於各種歷史的原因,農民在農村宅基地超標、一戶多宅的現象普遍存在,這已經影響到農村均衡發展的戰略實施。

現在我們再說一下《建築法》。按《建築法》有關規定,農民自建是從建設主體即權利主體而言的,不論是農民自己施工,還是將工程承包給個體工匠或建築施工企業建設,都是屬於農民自建。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築活動,不適用建築法。實務中對該法的理解存在分歧,在法律適用上也不盡一致。“農民自建”是指權利主體而言,還是指行為主體而言,存在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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