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担心买家资质不愿再卖房屋 买家诉了履行撤诉后又诉解除

程某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程某向其支付了一定的费用,但是之后李某不配合继续完成合同,故程某将其起诉至法院。近日,通州法院审结此案,判决双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李某退还程某各项费用共11万元。

2017年2月,程某与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李某将其名下唯一一套住房出售给程某,程某当天支付了定金及中介费。后李某得知程某在签订合同之时没有购房资质,对程某是否能够履行合同产生质疑,所以向中介公司提交撤回委托办理网签的材料。三日后,程某的购房资质审核通过,但李某不再配合网签。程某无奈之下将房东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在该案审理过程中,程某撤回了起诉。后程某再次诉至法院,只是这回程某的诉讼请求变为要求解除合同, 并要求李某退还定金5万元、赔偿中介费损失5万余元,并支付违约金71万,房东李某同时提出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程某赔偿其因恶意诉讼导致的房屋贬值损失57万余元。

庭审中,程某表示自己因为换房,所以与李某签订合同的时候尚未腾出购房资格,但自己很快就完成上手交易,有了购房资质。但李某却不愿意再履行合同,所以起诉到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考虑到李某存在违约,自己有权利选择继续履行或者解除合同,且因为如果继续履行必须支付全部购房款,所以选择撤回起诉,再次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定金、中介费及违约金。

房东李某表示签订合同后和程某有口头约定在2007年3月15日前进行网签,但3月8日程某告知自己其资质还在审核过程中,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办理网签,导致自己对继续履行合同产生不安的心理,所以在2017年3月21日书面通知中介收回网签的委托,并通知程某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程某不同意解除,诉至法院,并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将房屋进行了查封,后经法院调解,自己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但没想到程某撤诉了。此间受政策影响,房屋价格下跌了57万余元,程某却一反常态地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其是以反复、恶意的诉讼行为达到给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目的。

该案审判法官表示,双方签订合同时,程某虽不具备购房资质,但这并不能影响双方所缔结的合同的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李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求撤回其对第三人的网签委托,意味着要求解除合同,其主张与程某之间存在网签时间的口头约定,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且双方合同中也明确约定不存在口头约定,也没有对网签时间予以约定,李某擅自撤回网签委托的行为直接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其应当承担因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程某作为守约方,有权变更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针对程某主张的违约金,结合

违约情形、涉案房屋的价格走势以及程某的实际损失,酌定为1万元。

故法院最终判决双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李某退还程某定金5万元、赔偿中介费5万余元,支付违约金1万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