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取得北京戶口“假結婚” 最終落得人財兩空

張某系外地來京務工人員,王某系北京本地村民。由於王某的房屋面臨拆遷,為獲得更大拆遷利益,王某與張某在拆遷之前辦理結婚登記。在拆遷完成後,王某並未依約為張某辦理北京戶口且要求與張某離婚。於是,張某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財產約定協議書》無效。近日,通州法院審結此案,駁回了張某的訴訟請求。

張某(60歲)系外地來京務工人員,王某(60歲)系通州區某村村民,張某與王某經人介紹相識。二人認識不久,王某所在村莊就面臨拆遷,拆遷政策中,本安置人的配偶若為非京籍的本村常住居民,則可以多享受50平米的回遷房指標,王某作為被安置人,為獲取更多的拆遷利益,王某與張某在相識不到3個月就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均為再婚。結婚前夕,張某與王某前往某律師事務所簽訂了一份《財產約定協議書》,協議書約定,雙方婚前財產各自歸各自所有,特別約定了王某房屋拆遷所得款項均歸王某所有,與張某無關,即使張某獲得的回遷房指標也應由王某享有。張某稱,雙方在簽訂《財產約定協議書》後,王某口頭答應幫助張某辦理北京戶口,這樣張某就可以解決社保補繳問題,在2017年享受到退休待遇。後,王某的村莊進行了拆遷,王某也獲得了相應的拆遷利益,包括以政策中分配給張某的回遷房指標。雙方在結婚期間,並未操辦婚禮,也沒有通知親屬,在婚後也未共同生活。2016年張某通知王某為其辦理北京戶籍手續,但王某明確予以拒絕,並表示從未答應給為張某辦理北京戶口。隨後,王某以雙方感情破裂為由,要求與張某離婚。張某眼見享受退休待遇的計劃落空,便訴至法院,要求確認雙方簽訂的《財產約定協議書》無效,意圖要回以自己名義取得的拆遷補償。

法院審理後發現,張某與王某確實簽訂了《財產約定協議書》,約定雙方財產特別是王某拆遷財產的歸屬,且簽訂協議期間,不存在脅迫、欺詐等可撤銷的情況,故法院認定雙方簽訂的《財產協議書》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張某陳述,王某曾答應在結婚後將其戶口遷入北京,但沒有任何證據予以證明,故法院對於張某的陳述不予認可,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了張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示,因拆遷涉及重大利益,故被拆遷人往往在拆遷時選擇利用“假結婚”(即領取結婚證,但並未進行其他婚姻行為)的方式來獲取更多的拆遷利益

,故對於此種行為要有足夠的警醒,不能因利益而將婚姻視為兒戲,導致自己蒙受損失。法官提醒,老年人在重新組成婚姻家庭時,應謹慎對待婚前協議的簽署,切勿貪圖不切實際的利益導致自己人財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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