囧!「假結婚」後離不掉!

“我是想好好經營這段感情的。我認為當時籤的協議是一種婚姻贈與,是對我的保證。作為一個初婚者,我並不知道對方是再婚,我很受傷害,因此我不同意離婚。”法庭之上,被告周琳琳向法官陳述。

河北男子通過中介找到上海女士“假結婚”獲得資格成功購房,可房子買好了,婚姻卻離不掉了。無奈,男子帶著簽好的“結婚協議”將女子起訴至法院。最終,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和解,男子支付女子20萬“離婚費”,雙方才“好聚好散”。

囧!“假結婚”後離不掉!

可憐父母心!為讓孩子讀好學校,找人“假結婚”買學區房

葛濤,1982年出生於河北保定,如今在上海做外貿生意多年。由於是個體經營,幾年來他並沒有繳納社保,時至今日居住證積分距離落戶和購房要求還相距甚遠。葛濤的老婆與他情況類似,也買不了房。眼看女兒到了上學年齡,兩人都琢磨著買套學區房,讓女兒讀個好一點的學校。

經過幾年打拼,到去年七月份,葛濤一家的積蓄基本能付得起郊區兩室戶的首付。於是,七月底,葛濤來到房產公司準備入手。

多番實地看房,葛濤夫婦相中了莘莊地鐵站附近的一套兩居室學區房,並向房產經紀人表明了購房意願。可到交定金時,經紀人才知道夫妻兩人都沒有購房資格。眼看女兒入學在即,心急如焚的葛濤將希望寄託在了經紀人身上,想從經紀人處找破解之道。

經紀人姓鄭,在上海做房產中介多年,雖然身邊有同事幫人解決過類似問題,可對自己來說,還是頭一次。沒多想,鄭先生向葛濤表示方法是有,可以找一個有本地戶口的人“假結婚”,等買房手續辦好之後再行離婚,但需要支付給其一定好處費。葛濤同意了中介的提議。

鄭先生幾經周折,通過自己的朋友聯繫到了具有買房資格的周琳琳。葛濤做通了老婆的工作,二人先“假離婚”,買好房子之後再結婚。

房子買好婚卻離不掉,男方求助法院

周琳琳,1984年出生于徐匯,地地道道的上海人,目前在一家物業公司上班,名下無房且未婚,幾乎滿足葛濤的所有要求。經過鄭先生聯繫,周琳琳同意了與葛濤“假結婚”的方式幫葛濤買房,事成之後收取6萬元“好處費”。

為此,葛濤、周琳琳及房產經紀人在去年七月簽署了《附加協議》。協議約定葛濤、周琳琳辦理結婚手續後去買房,其中葛濤享有房屋99%產權份額,周琳琳享有1%的產權份額,房子買好後雙方辦理離婚手續,周琳琳配合葛濤從產權證上除名,葛濤分兩筆付給周琳琳6萬元的“好處費”。

去年八月,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之後也完成了房屋購買手續,

可當葛濤要求周琳琳按照協議辦理房產證除名並辦理離婚時,周琳琳卻提出要更多“好處費”,否則不同意離婚。

葛濤覺得雙方完全是基於買房而結婚,並無感情基礎,婚後也沒有實際共同生活,因此堅決要求離婚,並將周琳琳起訴至法院,要求與周琳琳解除婚姻關係,並依照《附加協議》的約定履行雙方義務。

女方拒絕離婚,主張100萬損失費

法庭之上,周琳琳承認雙方是通過房產中介的介紹而相識,結婚的初衷是為了使葛濤獲得購房資格,且雙方在婚前確實簽署過《附加協議》和《夫妻財產約定協議》,並約定葛濤享有房屋99%的產權,周琳琳享有1%的產權。

但周琳琳稱當初中介介紹葛濤是一位自主創業的單身青年,考慮到葛濤的條件和自己的年齡情況及自己又是初婚,她對雙方的婚姻抱有良好的經營願景。葛濤本無購房資格,是佔用了她首套房3成首付9折貸款利率的優惠才得以買到。現在葛濤購買的房子地理位置優越,幾年之後價格很可能會翻倍。他女兒因房子所在學區可以就讀閔行師資優良的學校,若沒有房子,他需要支付一大筆擇校費。

因此周琳琳不同意離婚,非要離婚的話,葛濤應當進行相應賠償。關於賠償數額,周琳琳稱婚後房屋登記在雙方二人名下,應為夫妻共有財產,因此約定的1%的份額是對其個人的贈與,葛濤99%的份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需要均分,自己應取得房子50.5的產權份額。綜合房屋價值及自己的各項損失,周琳琳提出100萬的賠償要求。

調解結案,葛濤賠付20萬“離婚費”

面對周琳琳的“獅子大開口”,葛濤自然是堅決反對。他辯稱雙方雖然登記結婚,但沒有任何感情基礎,周琳琳收取“好處費”配合買房屬於商業關係,雙方簽有明確協議。買房的所有費用及後續貸款全是他一人出資,因此葛濤可以按約定支付周琳琳6萬酬勞。

“雖然做經紀人很多年,可幫人‘假結婚’我也是第一次做。周琳琳是我朋友推薦的,他們雙方約定辦完手續後,葛濤給周琳琳6萬元酬勞,籤合同的全程我都在參與······”庭審過程中,房產經紀人鄭先生作為證人出庭向法庭作證。

周琳琳辯稱與葛濤有感情基礎,婚前協議的簽訂是出於兩方面考慮,一來確實想幫助葛濤買房,二來簽訂協議也是對自己婚姻的保障。婚後葛濤還請她吃了兩次飯,屬於夫妻之間的正常交往。

原被告雙方情緒稍見緩和,法官認為有調和的可能,於是分開對兩人展開調解,並最終促使二人達成和解協議。協議約定雙方自願離婚,葛濤在2019年春節前分三筆付給周琳琳20萬元財產分割款,周琳琳協助葛濤辦理房產變更手續,雙方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債務自行承擔,再無其他財產爭議。自此,一起以買房為目的而“假結婚”的婚姻糾紛案告一段落。

法官說法:假結婚背後風險大 隱患多

限購政策出臺以後,購房資格成了外地人在上海買房的一道門檻。為此,有極小部分人為了買房不惜鋌而走險,通過中介或其他途徑找人“假結婚”以獲得購房資格,待房產手續辦好後再行離婚。然而,從法律角度看,結婚動機不影響結婚效力,“假結婚”存在真風險。

所謂“假結婚”,其實是真的辦理婚姻登記手續。一些沒有購房資格的購房者,通過中介或其他途徑找到“結婚對象”並辦理結婚登記,以達到具備購房資格買房的目的。但在這個過程中,需要支付給中介及“結婚對象”一定的報酬。房屋交易流程結束後,雙方再辦理離婚手續。

“假結婚”之前一般會簽署協議,表面看來是一套完美的程序,但背後的風險很大。以幫助介紹“結婚對象”開展的業務超出了房產公司的業務範圍,也褻瀆了婚姻的神聖,本身就不合法。所謂的婚前協議的法律效力在法律上也存在很大爭議。重要的是,如果雙方辦理的是真的結婚手續,則購房行為發生在婚後,很有可能演變為夫妻共同財產,若離婚時對方提出分割財產的要求,則對實際購房人及其家人均有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巨大損失。

我們國家《婚姻法》明確規定婚姻自由,如果結婚購房後,對方拒絕離婚,則實際購房人可能還要通過司法訴訟等方式才能達到目的,不僅浪費時間金錢,同時也會給當事人的生活造成極大的負面影響。此外,如果雙方辦理的是假的結婚證,則很可能涉嫌觸犯刑事犯罪,一旦被查處,相關人員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那將更加得不償失,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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