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遺落木板致禍 是誰之過

肖某駕駛車輛在六環路上與道路中央的遺落木板發生碰撞,導致車輛損壞。因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險,在被保險人申請理賠後,某保險公司依約賠償損失。某保險公司認為某高速管理公司作為管理人應當保障道路暢通,故將某高速管理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司賠償40532元。近日通州法院審結此案,判決駁回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作出後,某保險公司不服提出上訴,二審中某保險公司撤回上訴,現一審判決已生效。

某保險公司訴稱,2015年10月14日,肖某駕駛涉案車輛在六環路內環線上因避讓不及與車輛所佔車道中央出現的遺落木板發生碰撞,事故導致車輛損壞。交通大隊出具事故認定書對事故事實予以認定。涉案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損失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王某根據保險合同和法律的規定向某保險公司申請代為求償,某保險公司根據合同約定賠償王某車輛損失40 532元。某高速管理公司作為高速公路的管理人,未確保道路暢通,是造成本次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現某保險公司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賠償後,有權依法對某高速管理公司進行代為求償,故訴至法院。 某高速管理公司不同意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因為本案事故發生後沒有單位通知某高速管理公司,其對於案件的情況不知情,這種類型案件不適用嚴格責任,交通部的相關文件明確對公路的養護是及時義務而不是隨時義務,如果公路養護單位按照規定進行了定期的養護就不構成過錯。根據北京市收費公路管理辦法規定,對高速公路的巡視每天不低於三次,某高速管理公司制訂了相關的制度,對事發路段的巡視每日不少於四次,某高速管理公司已經履行了法定義務,不應承擔責任。

法院根據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審查認為,首先,我國《保險法》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本案中,某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已向被保險人王某賠償保險金,王某亦將其對第三方的追償權轉移給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獲得王某原享有的對第三方的追償權。現某保險公司認為某高速管理公司對涉案保險標的的損害負有責任,其依法有權在賠償金範圍內代位行使王某請求賠償的權利。

在本案中,某高速管理公司六環高速公路2015年9月26日至2015年10月25日的路產巡視記錄按月裝訂成冊歸檔,未發現不連續、缺頁情形。巡視過程採用表格形式記錄,包括巡視日期、巡視次數、巡視類別及項目、具體巡視情況、處理結果等,路產巡視記錄填寫的內容完整,法院確認路產巡視記錄的真實性。從路產巡視記錄來看,事故當天,某高速管理公司已經按照相關規定對涉案六環高速公路進行四次巡視,且未有證據顯示巡視過程中存在疏忽。故某高速管理公司能夠證明其對本案事故的發生無過錯,屬於免責範圍。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駁回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作出後,某保險公司不服提出上訴,二審中某保險公司撤回上訴,現一審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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