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政府性債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保山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保山市政府性債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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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機構:保山市人民政府文 號:保政規〔2018〕1號

保山市人民政府關於

印發保山市政府性債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園區管委會,市直各委、辦、局:

現將《保山市政府性債務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保山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保山市政府性債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性債務管理,規範“借、用、管、還”行為,防範化解財政金融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司法部 人民銀行 銀監會 證監會關於進一步規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的通知》(財預〔2017〕50號)、《財政部關於堅決制止地方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違法違規融資的通知》(財預〔2017〕87號)等規定,結合保山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縣兩級政府的政府性債務“借、用、管、還”適用本辦法,外債轉貸債務管理具體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性債務包括政府債務和或有債務。

(一)政府債務指縣級以上政府為公益性事業發展舉借,需地方政府通過財政資金償還的債務。包括:納入政府債務管理的非政府債券形式的存量債務;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形成的債務;《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後在國務院批准的政府債務限額內舉借並以財政資金償還的外債轉貸債務。

(二)或有債務指存量債務中政府負有擔保責任和可能承擔一定救助責任的債務,以及新發生的政府依法擔保的外債轉貸債務。

存量債務是指經清理甄別並報國務院批准鎖定的地方政府性債務。

第四條 政府性債務的“借、用、管、還”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依法舉債。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要求,建立規範的政府舉債融資機制,堅決制止違法違規融資擔保和變相舉債行為。

(二)控制總量。對政府性債務進行總量控制,嚴控增量,化解存量,杜絕各種隱性債務增加,牢牢守住不發生區域性和系統性債務風險的底線。

(三)加強監管。建立跨部門聯合監管機制,充分發揮財政、審計及其他主管部門等各種形式的監督管理作用,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四)強化問責。堅持“誰舉借、誰償還,誰審批、誰負責”,終身問責,倒查責任。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政府性債務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各級人民政府是本級政府性債務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政府性債務管理工作,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地政府性債務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第六條 建立政府性債務管理協調機制。各級人民政府應成立政府性債務管理委員會,由本級有關部門組成。各部門職責:

(一)財政部門承擔政府性債務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在本級政府的領導下,充實債務管理力量,負責制定完善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組織開展政府債務規模控制、預算管理、債券申報、風險預警、統計分析、信息公開等工作。

(二)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政府投資計劃管理和項目審批,從嚴審核債務風險較高地區的新開工項目。

(三)金融監管部門負責對金融機構實施監管。對金融機構違法違規提供融資、要求或接受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提供擔保承諾的,依法依規追究金融機構有關負責人和授信審批人員責任。

(四)審計部門負責實施政府性債務、政府購買服務、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政府投資基金的審計監督,健全完善制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五)國有資產監管部門負責國有企業(含融資平臺公司)債務監管。

債務管理委員會各組成部門要在債務管理委員會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切實履行部門職責。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七條 政府債務收支分類納入全口徑預算管理。一般債務收支納入一般公共預算;專項債務收支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政府債務預算收入包括地方政府債務轉貸收入;政府債務預算支出包括項目支出、還本支出、付息支出、轉貸支出、債務發行費用(含託管費用)支出等。

第八條 政府債務收支實行分級預算管理和分層預算編制。市、縣兩級政府將債務收支納入本級預算管理,按照管理隸屬關係分層編入單位預算、部門預算和政府預算。

第九條 年度終了,各級財政部門應將政府債務收支編入政府財政決算草案,經本級政府審定後,報本級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

第十條 或有債務納入預算監管範圍,以預算報表備註或附表方式向本級人大或其常委會報告。對依法應由政府承擔償債責任的或有債務,償債資金納入預算管理。

第四章 政府性債務舉借

第十一條 政府債務由省人民政府代為舉借,通過轉貸方式安排到市、縣兩級。鄉鎮人民政府不得舉借政府性債務。

第十三條 除外債轉貸外,政府債務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方式舉借。沒有收益的公益性事業發展舉借一般債務,通過發行一般債券融資;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業發展舉借專項債務,通過發行專項債券融資。

第十四條 政府債務規模實行限額管理。

(一)市人民政府在省人民政府批准限額內合理確定全市舉債規模,報市人大常委會批准。根據市人大常委會批准的債務規模,統籌全市政府債務舉借,核定縣級政府債務規模。

(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核定限額內合理確定本地舉債規模,按照規定報本級人大常委會批准。

(三)債務高風險地區原則上不得新增政府債務餘額,應當採取措施逐步減少債務餘額,降低風險;債務風險相對較低地區,應當合理控制政府債務規模和增長速度。

(四)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屬於政府債務的,納入政府債務限額管理。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新發生或有債務,應當嚴格限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外債擔保範圍內,除此之外,一律不得以任何方式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或承諾承擔償債責任,不得采用PPP、政府投資基金、專項建設基金、政府購買服務和虛假的融資租賃等方式違法違規變相舉債。

第十六條 金融機構等應當加強風險識別和控制,不得違法違規向各級人民政府提供融資,不得要求或接受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以擔保函、承諾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提供擔保,違法違規提供融資造成的損失自行承擔。

第五章 債務資金使用

第十七條 新增政府債券資金應依法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優先用於保障公益性項目後續融資,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和國家明確禁止的項目。置換債券資金只能用於償還鎖定的政府債務本金,除此以外不得用於其他任何用途。資金應及時足額撥付,不得閒置、擠佔和挪用,不得改變資金用途。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強化政府性債務資金使用的跟蹤監督和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使用債務資金部門和單位應當定期向財政部門報送政府債務項目財務報告和資金使用情況。

第十八條 使用政府債務資金的項目涉及到基本建設和政府採購管理程序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有關規定執行。國外貸款機構對招投標具體條件和程序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六章 債務償還

第十九條 分類落實償債資金。

(一)政府債務償還。對沒有收益的公益性事業發展舉借的一般債務,主要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安排支出償還;對有一定收益、計劃償債來源依靠項目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或專項收入,且能夠實現風險內部化的專項債務,通過政府性基金或專項收入償還。

(二)或有債務償還。按照協議約定,由債務人落實償債資金按時償還;按照規定認定確需政府負責償還的債務,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後,償債資金比照前款規定納入預算管理。

第二十條 政府債務償債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一般公共預算和政府性基金預算安排的償債資金;

(二)經批准使用的地方政府置換債券資金;

(三)債務項目收益和債務單位事業收入、經營收入、資產出讓收入等;

(四)經批准動用的預算穩定調節基金和處置的政府資產收入;

(五)其他用於償債的資金。

第二十一條 或有債務償債資金來源主要包括:債務單位項目收益、事業收入、經營收入、資產處置或出讓收入等。

第二十二條 債務單位要切實履行主體責任,依法依規千方百計多渠道籌措資金化解債務,可採取PPP、資產證券化、債轉股等有效方式化解政府性債務。

第二十三條 地方政府債券、政府債務中的外債轉貸債務由各級財政部門統一辦理還本付息。各級人民政府應及時繳付政府債券、外債轉貸還本付息資金,不能按期繳付的,由市級財政部門扣繳本息和罰息。

第二十四條 市級不承擔縣級政府性債務的償還責任,不對下實行救助。

第七章 風險防控

第二十五條 各級政府要樹立正確政績觀,嚴控政府債務增量,規範政府舉債融資行為,嚴禁新增隱性債務,著力化解存量政府債務。

第二十六條 各級政府應當建立政府債務風險防控機制和應急處置機制,建立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全面評估風險狀況,制定切實有效的風險防範化解措施,有效控制政府債務風險。

第二十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根據本地區債務總量、綜合財力等因素,測算債務率等債務風險指標,定期分析和評估各地債務風險。建立債務風險預警體系,對債務高風險地區進行風險預警。列入風險提示或預警名單的高風險地區,要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報告本地債務風險化解工作和應急處置情況。

第二十八條 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債務嚴格限定由自身運營收入等償還,不得將債務風險向政府轉移。

第二十九條 出現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時,應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的通知》(國辦函〔2016〕88號)、《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雲南省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的通知》(雲政辦函〔2017〕52號)和《保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保山市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的通知》(保政辦函〔2017〕98號)有關要求及時啟動應急處置措施。

第八章 監督問責

第三十一條 各級政府要完善政府性債務統計、報告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統計監測政府性債務和隱性債務情況,並將監測信息作為債務風險預警、規模控制和考核評價的依據;定期向本級人大或其常委會報告政府性債務情況,加快建立權責發生制的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全面反映政府資產負債狀況;依法定期向社會公開政府性債務情況,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二條 健全考核機制。將政府性債務管理情況納入黨政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範圍和政績考核範圍,納入市對縣年度考核範圍和市級財政對縣級財政年度績效考核範圍。

第三十三條 建立問責機制。對政府性債務“借、用、管、還”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依規進行責任追究。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保山市政府性債務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8年6月5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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