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自願淨身出戶的依據是什麼?婚姻過錯方淨身出戶是否合法?

婚姻當中最忌諱的事情就是有一方作出了傷害家庭和情感的行為並導致了最後破裂離婚的情況,而夫妻所需的忠誠義務此時就會需要過錯的一方承擔一定的處罰,但是老百姓一般都會認為只要是婚姻中有錯的一方就必須淨身出戶以示懲罰,那麼,婚姻過錯方淨身出戶是否合法?

女方自願淨身出戶的依據是什麼?婚姻過錯方淨身出戶是否合法?

一、婚姻過錯方淨身出戶是否合法?

首先,要先了解一下什麼是《婚姻法》中規定的過錯。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由此可見,只有發生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過錯。

重婚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僅有出軌行為,不達到上述兩種情形的嚴重程度,均不構成《婚姻法》中規定的過錯。

其次,構成了《婚姻法》中規定的過錯,是否可以讓對方淨身出戶或少分共同財產嗎?答案還是不可以。

根據上述《婚姻法》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國婚姻法規定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因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請求離婚損害賠償。離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離婚損害賠償並不必然導致夫妻共同財產少分的後果,如果一方僅有出軌行為,那麼在財產分割上,與普通的離婚財產分割沒有很大區別。

最後,什麼樣的情形可以在離婚時,一方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財產?情況只有一種: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因此,一方僅存在出軌行為,不會影響夫妻共同財產的正常分配,如果存在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向過錯方主張離婚損害賠償。

1、像一夜情、通姦、嫖娼等行為,都不算過錯行為,在離婚訴訟中,可作為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加速離婚進程,但不會影響夫妻共同財產的分配(有些法官會從情感上考慮,適當照顧無過錯方的利益)。

2、如果一方存在重婚或與他人同居兩種行為的,則在財產分割時,法院會考慮出軌一方對婚姻的影響,直接將損害賠償金在夫妻共同財產中扣除,即無過錯方可多分一些夫妻共同財產。

3、如何認定對方是否重婚、是否存在與他人同居的行為,是離婚訴訟的難點。主要在於證據的收集,建議找專業律師提供幫助。

以上就是關於婚姻過錯方淨身出戶是否合法的相關解答。綜上所述,婚姻法中並沒有對於過錯方必須懲罰的規定,尤其是淨身出戶知識民間對於那些對婚姻有錯誤行為的人一種沒有明文規定的自願行為,所以要是想要在訴訟中這樣要求對方必須處於對方的自願。

女方自願淨身出戶的依據是什麼?婚姻過錯方淨身出戶是否合法?

一、女方自願淨身出戶的依據是什麼?

淨身出戶,是指在婚姻雙方決定離婚時,婚姻的一方要求另一方退出婚姻時不得到任何共同財產。通俗化的說就是離婚時一方要求另一方放棄一切錢財,只帶自己的身體走。

1、淨身出戶是指離婚時,一方不帶走任何財產。但這種行為,在中國的《婚姻法》裡沒有依據。在這個問題上,法律是存在爭議的,目前法律還沒有明文規定這類協議的效力,是否有效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就目前的司法實踐而言,一般情況下法律是不支持所謂的附條件的“淨身出戶協議”的。如一方提出離婚,則自願淨身出戶。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公民有婚姻自由的權利,既包括結婚自由又包括離婚自由。以協議的方式限制對方離婚自由,將放棄全部財產作為離婚的條件,本質就是限制了公民的離婚自由,是違法的。所以這種“淨身出戶協議”就是無效的。

2、 同時《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結婚以前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屬,例如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也就是說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這樣的約定是有法律效力的。

二、離婚協議要注意哪些問題?

1、離婚協議要合法。

離婚協議不能想怎麼寫就怎麼寫,必須符合法律要求,否則就是無效的。例如,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自願,對子女撫養、共同財產及債務處理要寫明確;協議不允許對離婚附加期限條件,使離婚行為處於一種效力待定狀態;對夫妻共同債務的分擔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如有的夫妻為了逃避債務而假離婚,使債權人合法權益的行使受到阻礙。對住房分配、離婚一方給生活困難的另一方的經濟幫助等內容都要寫明白,且必須合法。

2、協議離婚時,當事人還要注意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不能為了儘快離婚或圖省心,而放棄自己在、子女撫養等問題上的權利,以免將來後悔,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有些人協議離婚後,馬上又反悔,無非兩個因素。一是感情上的因素。因一時之氣,而協議離婚。雙方冷靜下來後,都想起對方的優點,仍相互關心,放不下對方,覺得當時辦離婚太草率。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雙方可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不辦復婚登記就繼續同居生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另外一種因素是因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債權、債務等問題未及時履行發生爭議,或者要求對子女撫養費進行變更,或因遺漏財產及債權債務等問題發生爭議,此時,當事人必須到法院起訴。

由此可見,女方自願淨身出戶的這種做法當然法律上不會強制介入的,只要能夠肯定淨身出戶的這種做法是女方完全自願作出的決定,那麼雙方在財產方面約定的淨身出戶就是受到法律所保護的。但是男方不能夠通過淨身出戶的這種方式去威脅跟對方解除婚姻關係,如果是這樣的話所謂的淨身出戶根本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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