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的担保期限是多久?

张洪涛178

专门去请教了学法律的伙计,来给楼主讲一讲。

连带责任担保 ( Collateral liability ),是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的一种担保方式。

责任担保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担保,另一种就是楼主问的责任担保。

连带责任担保是一般担保的升级版本可以由法律和当事人提出。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2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

根据《担保法》第26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担保法》第26条的规定即指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具体说就是,债权人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超过此期限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将不予保护。 保证期间属于民法理论中的除斥期间,所谓除斥期间,是指权利人享有某项实体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经过,该项实体权利即告消灭,他来自于实体法,消灭的是实体上的权利。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1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

简单来说,连带责任担保的主债权人有权向主债务人或者连带担保人其中任何一个实行权利要债!



最后个人不建议给任何人担保,毕竟人心隔肚皮,谁也不知道别人下一秒想什么,我家里的爸爸就是一个活例子,七年前被最好的朋友让去担保,结果担保完,父亲的朋友都跑路了,结果法院一直让我家出庭还债,不过幸运的是,父亲的朋友最后被抓住了,也 解决了这件事情!



有一部分是借鉴了法律,一部分是我的生活事例,总之,谨慎而行!!希望对楼主有帮助!



小小贪求

债权人与保证人由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连带责任的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一、什么叫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超过此期限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将不予保护。

如:A于2015年10月3日向B借款10万元,约定1年内全部还清。由C与D两人连带责任担保,保证合同中没约定保证期限。C与D两人连带责任担保连带责担保期限为2017年4月3日前。从2017年4月3日,C与D两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二、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责任有什么区别?

1、连带责任保证人所承担的义务和风险大大高于一般保证人,而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利益的担保强度则大大高于一般保证中债权利益的担保强度。当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时,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2、一般保证中的保证债务具有从属性和补充性,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保证人只有在主合同纠纷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后才承担责任。主债务人是履行债务的第一顺序人,保证人是债务履行的第二顺序人。只有前一顺序的人不能或不完全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补充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债务只具有从属性,而不具有补充性,连带责任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3、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在履行期满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人和债务人的履行没有先后顺序之分。所以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责任比一般保证人的责任要重的多。

三、连带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如何起算?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与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起算的条件不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无须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也无须等待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而只须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向连带责任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并且从提出要求之日起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王兵华

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责任的期间如没有特殊约定,是从主债权期限届满的次日起算六个月,并且保证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一旦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债权,那么保证期间依法转换为诉讼时效,根据《民法总则》规定,一般债务的诉讼时效的期间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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