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獲竊賊索要贖金 敲詐勒索終被判刑

抓獲竊賊索要贖金 敲詐勒索終被判刑

李某某、黃某某在抓獲正在盜竊狗的謝某某後,並不是報警或將其扭送到公安機關,而是採用毆打、威脅等手段迫使謝某某妻子秦某某交三萬元贖金,殊不知其行為已觸犯了刑法。近日,湖南省郴州市桂陽縣人民法院依法以敲詐勒索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判處被告人黃某某管制四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

  2016年12月中旬,李某某和村民一起抓獲在桂陽縣樟市鎮某村盜竊其狗的謝某某。隨即李某某將謝某某控制,並通過毆打,威脅等手段迫使謝某某妻子秦某某交三萬元贖金。李某某外出辦事,遂委託其妻子黃某某收取贖金。黃某某明知李某某控制謝某某要求其家人支付贖金的情況,仍然按照李某某的要求向秦某某收取贖金3萬元後將謝某某釋放。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黃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兩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黃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鑑於被告人李某某、黃某某已經將所得的贓款返還給了被害人,且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並主動預交罰金,屬於有一定的認罪、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結合社區矯正意見,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中國法院網訊 (王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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