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來中國的酒文化始終是博大精深的,無論是商務洽談還是親朋好友聚會,亦或是接風洗塵、婚喪嫁娶,凡是需要聚在一起吃飯的時刻總少不了酒,並且在勸酒、拼酒文化的影響下很多人喝著喝著就高了。所謂小喝怡情、大喝傷身,強喝灰飛煙滅,如果因為喝酒而身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那麼保險公司是否會賠付呢?
案例
小明生前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意外傷害險,小明死亡後其家屬向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拒賠。隨後小明的繼承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保險公司支付死亡賠償金20萬元。經法院審理,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分析
法院在判決中是這麼認為的:原告對趙小明生前喝酒的事實無異議,根據《醫療急救病歷》和《接處警工作登記表》記載,可以證實小明系醉酒導致死亡,上述記載並未出現其他外在因素的介入。原告提供的《死亡證明》僅記載了死亡原因為“酒後意外死亡”,並未記載導致死亡的其他意外因素,故其認定的意外因素為“酒後”。至於喝酒致死是否屬於意外身故,則需根據案涉保險合同的約定加以認定。根據保險合同約定,意外傷害是指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喝酒過量有害身體健康屬生活常識,小明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完全可以控制是否需要喝酒及喝酒量的多少,故喝酒行為本身不符合意外傷害定義的外來的、突發的和非本意的因素,不屬於意外傷害。在小明喝酒死亡過程中,並無證據表明存在外部因素的介入,故其喝酒導致死亡不屬於意外身故,原告主張被告保險公司承擔意外身故保險金責任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說,喝酒儘量量力而為,能少喝就別多喝,能不喝就不喝。不過,既然是在公司聚餐過程中喝酒致死的,那麼聚餐過程中應該有勸酒的吧,公司老闆肯定也勸酒了吧,既然保險公司不賠,能不能換個思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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