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關注的“甲供工程”原創文章已上線!

文|金穗源商學院 王皓鵬

甲供工程,在營改增前就是房地產企業所關注的熱點話題,營改增後,風采依舊,魅力不減,今天我們一起聊聊這個焦點話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有這樣的表述:

1、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是指施工方不採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採購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

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採購的建築工程。

您關注的“甲供工程”原創文章已上線!

我們重點來闡述“甲供工程”的關鍵字眼:

1、 理解“全部”或“部分”

“全部”的意思不言而喻,就是100%的意思。房地產會計喜歡用數字和量化的概念來理解和解讀稅法。

“部分”指的是多少?如果量化指標,是1%? 還是15%?,乃至於35%?…..

無數個答案

大連國稅營改增解讀有這樣一個問答,與大家分享:

甲供材的理解,假設建造廠房只需水泥1萬噸,甲方只提供1噸,建築企業提供9999噸,是否符合甲供材的規定,按簡易徵收方式徵稅?

答:符合。

呵呵,“牛人”碰見“牛人”,言外之意,甲方哪怕提供1毛錢的螺絲釘,也是符合“甲供工程”的條件的。

2016年6月7日,稅務總局營改增視頻通報會,“關於甲方採購材料的甲供工程簡易計稅問題”執行口徑,解釋如下:

只要工程發包方自行採購了“全部或部分”的設備、材料和動力,無論其所佔比例的大小,建築企業都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也就意味著大部分建築工程都能選擇簡易計稅,基本可以確保建築行業改革後稅負穩定”。

“各地要理解清楚這個政策的本意,要保證我們的稅務幹部都清楚、都明白,也要引導納稅人主動適用這個政策,保證建築業稅負穩定。”

好了,我們總算明白了“部分”的意思,無窮小,直至1個螺絲釘。

2、我們接著理解“設備、材料、動力”

我通過房地產企業會計常見的字眼,通過正列舉來說明這個問題:

設備:電梯、樓宇對講系統、中央空調等

材料:鋼材、鋁合金門窗、石材、混凝土等

動力:常見的有電力

我們還得理解36號文件的一個關鍵語句, “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也就是說,出現了甲供工程行為,乙方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也可以選擇一般計稅方法。說到底,計稅方法的選擇,就是甲乙雙方利益的博弈。

通過以上文件的學習,我們覺得“甲供工程”的門檻比較低,甲乙雙方可以在合同簽訂上做“文章”,來決定是否實行簡易計稅方法。如果簡易計稅,則依據增值稅逐環節抵扣、逐環節傳遞的特點,下游房地產企業的進項相應減少,稅負轉移。

您關注的“甲供工程”原創文章已上線!

問題仍然沒有結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建築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文件第一條規定: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築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採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製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的範圍,按照《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13)附錄B《建築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項工程劃分》中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分部工程的範圍執行。

我們學習財稅【2016】36文件的時候,措辭是“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而財稅【2017】58號文件是“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也就是說,如果出現了58文件規定的甲供工程行為,乙方必須採取簡易計稅,沒有選擇!從而最大限度的保護乙方的稅收利益。

緊接著,《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建築行業營改增試點工作的意見》(稅總髮[2017]99號)文件規定:

切實保證政策措施落地。各地稅務部門要深刻領會現行建築行業各項政策措施出臺的意圖,盯緊抓牢已出臺各項政策措施的落地工作,稅收減免、簡易計稅等各類政策安排必須嚴格落實到位。特別是《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建築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規定的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築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在建設單位自行採購全部或部分主要建築材料的情況下,一律適用簡易計稅的政策,必須通知到每一個建築企業和相關建設單位,確保建築企業“應享盡享”,充分釋放政策紅利。

好了,明白了,必須採取簡易計稅,沒得商量!

您關注的“甲供工程”原創文章已上線!

我們接著學習財稅【2017】58文件關於“甲供工程”的其他要點:

該文件還強調支出:

1、甲供工程的適用範圍是根據我國現行的行業標準《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2010),僅對房屋建築適用。

2、具體工程服務限於: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其他的如上下水、強電弱電、供暖製冷、通風采光等不在此列。

3、全部或部分:這個不再解讀

4、材料的範圍採取正列舉,限定為四個: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製構件

5、執行時間:自2017年7月1日起執行

厲害了我的哥!

這個文件在貫穿一種思想,就是稅總髮【2017】99文件強調的:確保建築企業“應享盡享”營改增紅利。

我們回顧甲供工程的實質,甲供工程,其實就是甲乙雙方在“增值稅”稅款利益分割上的博弈。做為增值稅鏈條的上游建築企業,可以抵扣的進項本身就不多,還要給下游的房地產企業瓜分有“有油水”的、高稅率的進項部分,自然形成“弱勢群體”。因此,在營改增的初期,為了保證營改增鏈條的完整和稅負的平衡,採取簡易計稅方法也無可厚非。

然而,弱弱地試問:乙方採取簡易計稅,增值稅稅負是否真的會降低呢?尤其是甲乙雙方為同一股東控制的情況下,乙方簡易計稅是否一定合適呢?歡迎大家加入學習。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