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金在12萬元申報中如何處理?

文|稅苑微課學員 袁志軍

看到朋友圈曬錢曬獎金,讓人好生羨慕,然而,所得稅是一道難以邁過的坎。一年一次的年所得12萬元以上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工作正在緊鑼密鼓中進行著,年金中企業與個人繳費部分要併入年所得12萬所得中,這其中又有哪些值得注意的地方呢?

年金在12萬元申報中如何處理?

一、什麼是年金

根據《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 第二條的規定,職業年金是指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根據《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0號)第二條的規定,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 自願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由此可以看出,不管是職業年金和企業年金都是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願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換句話說年金是基本養老保險的補充。

年金在12萬元申報中如何處理?

二、年金的個人所得稅政策

在弄清年金概念之後,我們先一起看看基本養老保險和年金的個人所得稅政策差別:

1、基本養老保險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簡稱“三費一金”),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62號)第七條第三款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簡稱“三費一金”)不包含在12萬元以上年所得中。

可以看出,基本養老保險作為個稅稅前扣除項目,也不包含在年所得12萬元以上所得中。

2、年金(補充養老保險)

按照《關於企業年金 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的規定:

企事業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辦法和標準,為在本單位任職或者受僱的全體職工繳付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以下統稱年金)單位繳費部分,在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準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在本通知實施之後按月領取的年金,全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的稅率,計徵個人所得稅;在本通知實施之後按年或按季領取的年金,平均分攤計入各月,每月領取額全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的稅率,計徵個人所得稅。

可以看出,年金在繳納環節不管是單位為個人繳費還是個人(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準內的部分)自己繳費都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在領取環節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3、年金與12萬元以上個稅自行申報的關係

在知道了年金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之後,我們再來分析一下年金與12萬元以上個稅自行申報的關係: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62號)第六條規定,年所得12萬元以上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以下11項所得合計達到12萬元:“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第七條規定,在計算12萬元以上年所得時,對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免稅所得以及允許在稅前扣除的有關所得,不計算在年所得中。主要包括以下三項:

(一)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的免稅所得;

(三)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簡稱“三費一金”)。

年金在12萬元申報中如何處理?

由此可以看出,做為補充養老保險的年金,是要計入年所得12萬元以上個人所得當中,並進行申報,但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作為應納稅所得的扣除項目,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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