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將新車借好友出車禍,據不賠償房產被執行

隨著社會飛速發展,汽車已經進入尋常百姓家,但因車輛引發的事故卻層出不窮,更有甚者,因此傾家蕩產。

某中學教師吳飛(化名)2016年2月購置新車一輛,總價24萬元,用盡平日的積蓄外,還向銀行按揭汽車貸款10萬元。剛用上新車的吳飛內心喜不自勝,經常開車出門溜達炫耀,在一次閒逛過程中,遇上了自己小學同學陳超(化名),兩人一番言談後,陳超提出借吳飛新車使用兩天,吳飛想都沒想就答應了。

男子將新車借好友出車禍,據不賠償房產被執行

可就在當天夜晚,陳超從酒吧喝完酒飆車過程中,撞倒一名行人,陳超將車遺棄後逃逸,行人經搶救無效死亡。警方根據車輛信息查找到吳飛並進行了傳喚,經吳飛供認,自己將車輛借給了陳超使用,自己並非肇事者。隨後警方對陳超實施抓捕,陳超因無證駕駛、肇事逃逸、酒駕等諸多罪名被判處刑罰3年零6個月。

但在處理民事賠償過程中,卻遇上了麻煩,經交警部門認定,此次車禍車超負有全部責任,而在涉及保險賠償方面,竟然發現該車並未投保交強險,因此受害人全部損失應該由陳超和車主共同賠償,但在和吳飛協商過程中,卻遭到了拒絕,吳飛堅稱自己沒有責任。

男子將新車借好友出車禍,據不賠償房產被執行

因為協商無果,受害人家屬聘請律師崔軍(化名)代理索賠事宜。在調查取證過程中,崔軍發現吳飛車輛並沒有投保交強險,而且在借車時也沒有告知陳超車輛未上保險的事實,而陳超是一名社會無業人員,根本沒有能力承擔賠償。面對這種情況,崔軍認為只有鎖定車主暨投保義務人吳飛,才能使受害人的權益得到充分保障。

鑑於此,崔軍將吳飛和陳超列為被告人向法庭提起訴訟,請求法庭判令賠償受害人各項損失120萬元。庭審過程中,陳超對自己酒後肇事逃逸一事供認不諱,但提出自己沒有正當工作,根本無力賠償,且自己借車過程中,吳飛也沒有告訴自己車輛沒有購置保險和盡到提醒義務,而且自己已經為錯誤行為付出了代價,請求法庭酌情判決。吳飛卻稱,自己只是講車輛借給陳超使用,對後期發生事故沒有預見性,至於投保交強險,因新車剛剛提出不滿一個月,自己還沒來得及購買,但自己對後期發生的事故並沒有預見性,自己不應該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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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兩名被告的辯解,崔軍指出,交強險作為一種強制保險制度,初衷是保護髮生事故時不特定的第三人,投保義務人不遵守國家強制規定,致使法律保護的法益即受害人獲得交強險賠付的利益受損,對該損失有責任予以彌補,即與車輛使用人一同對受害的第三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崔軍針對吳飛的辯解駁斥道,未投交強險的車輛發生事故時,如果車主對事故的發生沒有過錯,則其連帶賠償責任也僅限於交強險償付限額內。本案中,被害人的損失已經超出交強險的償付限額,且吳飛在明知車輛沒有購置交強險的情況下將車借給陳超,而且沒有證據證明盡到了提醒義務,因此在交強險限額內的賠償責任應該由吳飛一人承擔。另外,吳飛在借車過程中也沒有審看陳超是否具有駕駛車輛資格,因此在這起案件中應該承擔主要責任,在交強險賠付限額之外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男子將新車借好友出車禍,據不賠償房產被執行

經過唇槍舌劍的有力辯駁,最終法庭判決吳飛賠償受害人各項損失35萬元,陳超賠償25萬元。但在判決生效後,吳飛始終決絕履行賠償責任,但也沒有提出上訴。2018年3月,在受害人家屬申請下,法院對吳飛財產進行強制執行,並將其位於縣城某地段房產進行強制拍賣。(圖片來自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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