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一村民違反計劃生育拒不繳費 被司法拘留!

平江一村民違反計劃生育拒不繳費 被司法拘留!

岳陽日報全媒體訊 胡某龍,男,40歲,平江縣梅仙鎮雁影村村民,於2006年12月4日和2008年9月19日與其前妻符合政策生育2個女孩。但胡某龍2013年2月28日與其現任妻子肖某輝違法生育第三個孩子,按照政策規定,應繳納社會撫養費21000元,2015年2月14日與肖某輝違法生育第四個孩子,按照政策規定,應繳納社會撫養費46750元。自胡某龍違法生育三胎和四胎以來,鎮、村幹部多次上戶做工作,但其拒不繳納社會撫養費。2016年4月3日,平江縣衛計局向平江縣人民法院起訴胡某龍夫婦,申請強制執行,但胡某龍夫婦一直在外潛逃,躲避法院強制執行,且在此期間購買了一輛寶駿牌越野車,縣人民法院遂將其納入公民失信黑名單系統。2018年5月23日,縣人民法院將胡某龍抓捕歸案,予以司法拘留,並暫扣其名下車輛,勒令其足額繳納社會撫養費。

胡某龍夫婦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違法生育三胎和四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行為極其惡劣,在當地造成了不良影響,目前已被平江縣人民法院司法拘留,等待進一步處理。希望廣大人民群眾嚴格遵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做知法守法公民。

政策解讀

根據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7版)

第十五條夫妻雙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經設區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確定的病殘兒醫學鑑定組織鑑定,第一個子女有殘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雙胞胎、多胞胎均有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二)無子女,依法收養子女後要求生育的;

(三)一方再婚前只有一個子女,另一方無子女的;

(四)雙方均系獨生子女,只有一個子女的;

(五)雙方均系歸國華僑或者在內地定居的港澳臺居民,只有一個子女在內地定居的。

第十六條夫妻雙方系農村居民,除適用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只有一個子女且為女孩的;

(二)一方兩代系獨生子女只有一個子女的;

(三)一方系烈士的獨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級以上殘廢軍人只有一個子女的;

(四)男到獨女家結婚落戶,只有一個子女的;

(五)兄弟姐妹均系農村居民,只一人具備生育能力,且只有一個子女,其他兄弟姐妹未收養子女的;

(六)再婚前各有一個子女,經設區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確定的病殘兒醫學鑑定組織鑑定,其子女均為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省人民政府可就前款第(一)項的實施作出具體規定。

第四十二條違法生育子女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其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下列規定對生育者徵收社會撫養費:

(一)符合再生育一個子女的條件未取得生育證生育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徵收。徵收社會撫養費後補辦生育證。

(二)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二至六倍徵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與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徵收;每再多生育一個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徵收。

符合結婚條件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懷孕第一個子女的,應當在子女出生前補辦結婚登記和生育證。非婚生育和非法收養子女的,依子女數量按本條前款第(二)項規定標準徵收社會撫養費。

本條所稱總收入,按違法生育者或者違法收養者的雙方實際收入計算。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調查違法生育者或者違法收養者實際收入需要稅務、公安、統計、勞動保障、房產、價格等有關部門協助的,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農村居民的實際收入低於本鄉(鎮)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市居民的實際收入低於本市、縣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農村居民以本鄉(鎮)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城市居民以本市、縣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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