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补交社保时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在哪里开?

白雪3011

你也没说清楚你需要补缴的是城镇职工?还是城乡社保?我看你说的是城镇职工,也就按职工说吧。职工社保补缴比较难些。



现在社保各地已经不允许补缴,哪么你提的补缴纳社保的证明就没什么用,但个例除外。

离开单位个人补缴。

2016年,人社部发布了《人力资源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对一些特殊情况下城镇企业职工养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做出了一些规定。对跨省(市,自治区)转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一些特殊规定。

其中有一条就是:转移中有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三年以上的含三年,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

1.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

2.劳动仲裁委。

以上两家任何一家出具的有法律效力证明其一次性补缴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

在单位工作,企业未给职工参保,漏缴职工养老保险单补缴社保的办法。

用人单位应带以下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个案补缴:

1.职工档案和养老保险手册。

2.补缴养老保险申请表

3.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明细表员工补缴当月完税证明。


补保时效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申办登记。

社会保险法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的,由社保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共限期缴纳或补足。


随风的往事123

从问题的描述我只能猜测,可能是题主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遇到了原参保地有一次性缴费超过3年的问题。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文,第四条规定,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是建立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的。但是,现实中往往有许多用人单位没有自用工时起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当劳动者的养老保险权益受到侵害时可能通过向人民法院,或者劳动保障监察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保障自己的权益;而审计部门是在对用工单位或社保经办构审计缴纳养老保险情况进行审计时,可能会发现,用工单位应缴而未缴社会保险。以上行为都需要对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做出鉴定再进行裁(判)决或处罚。

因此,如果劳动者是通过上述办法而进行了养老保险的补缴,那么上述做出裁(判)决的部门有义务为劳动者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关系证明。这份证明也许会在为劳动者办理补缴手续的时候出具给社保经办机构,若没有,劳动者也可以持当时的法律判决文书,去找相应的单位开具劳动关系证明。

以上,希望能帮到你。

如有不同意见,也欢迎跟贴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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