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城市國土資源局不依法履職行政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我院在履職中發現,2017年7月17日,晉城市國土資源局同晉城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簽訂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根據合同約定,該宗地出讓面積為9831平方米,出讓價款共計4202萬元,受讓人**公司應於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一次性付清。但合同簽訂後,受讓人**公司遲遲未足額繳納土地出讓價款,截止2018年2月底,**公司仍未足額繳納土地出讓價款。

【訴前程序】

我院在調查核實相關情況後,於2018年3月14日向晉城市國土資源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認為晉城市國土資源局在該項工作中怠於履職職責,未採取有效措施催促**公司足額繳納土地出讓價款和相應滯納金,致使國有財產長期處於受侵害狀態。建議其立即採取切實有效措施,依法履行職責,催促**公司足額繳納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及相應滯納金。

【行政機關整改情況】

晉城市國土資源局收到檢察建議後,高度重視,積極依法履職,及時發函**公司予以催繳,經多次催繳,該公司已繳清應繳納的土地出讓價款及滯納金4725.54萬元,避免國家利益繼續受到侵害。2018年5月7日,晉城市國土資源局將履職整改情況書面回覆我院,並附有**公司繳納土地出讓價款的相關票據。

【典型意義】

本案中,檢察機關充分發揮公益訴訟訴前程序的靈活性和實效性的特徵,督促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和嚴格執法,主動保護公益,積極行使檢察監督權,行政嚴格執法與公正司法的良性互動,共同促進公益損害問題得到有效解決。本案通過督促晉城市國土資源局依法履職,及時為國家收回了4725.54萬元土地出讓金,切實保護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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