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国土资源局不依法履职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我院在履职中发现,2017年7月17日,晋城市国土资源局同晋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该宗地出让面积为9831平方米,出让价款共计4202万元,受让人**公司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付清。但合同签订后,受让人**公司迟迟未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截止2018年2月底,**公司仍未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诉前程序】

我院在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后,于2018年3月14日向晋城市国土资源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认为晋城市国土资源局在该项工作中怠于履职职责,未采取有效措施催促**公司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应滞纳金,致使国有财产长期处于受侵害状态。建议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依法履行职责,催促**公司足额缴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及相应滞纳金。

【行政机关整改情况】

晋城市国土资源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积极依法履职,及时发函**公司予以催缴,经多次催缴,该公司已缴清应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及滞纳金4725.54万元,避免国家利益继续受到侵害。2018年5月7日,晋城市国土资源局将履职整改情况书面回复我院,并附有**公司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相关票据。

【典型意义】

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灵活性和实效性的特征,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主动保护公益,积极行使检察监督权,行政严格执法与公正司法的良性互动,共同促进公益损害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本案通过督促晋城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履职,及时为国家收回了4725.54万元土地出让金,切实保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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