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拆遷過程中,城管到底有沒有強拆權?

前一段有條新聞,棚戶區改造拆遷過程中,城管和公安打起來事件。具體情節是,當公安機關接報警趕到某棚戶區改造拆遷項目的強拆實施現場時,城管隊員正在“維持秩序”,結果同為政府公職人員的雙方因意外就打起來了,那麼城管究竟有沒有強拆房屋的權力呢?

徵地拆遷過程中,城管到底有沒有強拆權?

城管只能管“城市”範圍內的事,農村的事不在管轄範圍內。

所以如果您的房屋屬於農村宅基地上的住宅,即使涉及違建情形,城管執法部門也是無權參與處罰、強拆的,更不要說合法建築的強制拆除了。

《城市管理執法辦法》第二條規定:城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建成區內的城市管理執法活動以及執法監督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管理執法,是指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在城市管理領域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履行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職責的行為。

徵地拆遷過程中,城管到底有沒有強拆權?

城管只能管行政處罰,並同時實施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在諸如棚戶區改造項目這樣的徵收拆遷中,如果出現“久拖不決”難以達成補償安置協議的情形,徵收方只能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依法作出徵收補償決定,進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而無權直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因此,在這一領域內,是不應當出現城管的身影的,城管參與徵收拆遷,明顯於法無據。

而城管對於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有權進行拆除。

《城市管理執法辦法》第八條規定:進一步明確,城市管理執法的行政處罰權範圍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包括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以及環境保護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務管理、食品藥品監管方面與城市管理相關部分的行政處罰權。

徵地拆遷過程中,城管到底有沒有強拆權?

根據有關司法實踐判例,即使公安、城管只是在強拆發生現場“維持秩序”,也屬於“參與強拆”的行為,就是違反有關規範性文件規定的。民警如果是接被徵收人報警趕到現場調查核實情況,顯然不屬於“參與強拆”,而是其依法履行保護公民人身財產安全職責的行為。所以如果再有城管執法人員上門威脅強拆,被拆遷人就要提高警惕了。

在新聞事件中由於現場城管人員事先沒有出示手續,所以,他們暴力撬門打砸的行為有必要理清,究竟是單位行為還是個人行為?如果是單位組織的強拆行為,這是一起典型的違法行政行為,不僅單位要承擔行政責任,有損的還要承擔行政賠償責,而且,還應對主要責任人和領導應當問責?反之,如果是後者,涉嫌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罪、妨害公務,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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