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道路旁都有設置“禁止停車”和“禁止長時間停車”的標誌,不過問題是
“禁止長時間停車”中的“長時間”,具體是多久呢?有人說一兩分鐘,有人說三五分鐘,還有人說只要停車不熄火,人不離車……那麼有沒有準確的說法呢?“長時間”,到底是多久?
如果從字面上理解,“長時間停車”,重點在於“長”字,而這個字是設定範圍是非常寬泛的,主觀判斷性非常強。也就是說,交警說你時間長,就長;說你時間短,就短……
人不離車不熄火,算臨時停車?
通常的理解,禁止長時間停車,是允許乘客上下車的,哪怕稍等個兩三分鐘也沒有什麼關係。但如果從監控視頻中察覺駕駛員在停靠期間離開車輛,哪怕在沒有熄火的情況下,有多半的情況都算是違章。
警察叔叔說,只有“即停即走”才算臨停
實際上,道交法上並沒有明確指出,“長時間”具體是多久。不過南通的交警大隊倒是給出一個比較有參考性的說法,“臨時停車駕駛人一般不得離開車輛,即停即走,不存在說可以停多長時間的說法 ”。
避免被開罰單,看警察來就跑!
也就是說,在實際情況下,當你停車之後,如果發現交警向你的方向靠近,那麼就意味著,允許你停車的時間,已經到了!若是不及時離開,那隻能跟罰單“Say Hi”了!哪怕你到時候再去申訴、行政複議,也於事無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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