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方伎俩“以拆违代拆迁”,无证、违章房屋没赔偿?千万别信!

经常有当事人打来咨询电话:律师,拆迁方说我的房屋没有房产证等证件,是违法的,属于违章建筑,要求我强制拆除,还没有赔偿。我听到这心里总是很难过,1、我们的老百姓很淳朴、法治意识很淡薄;2、这些开发商也是真无耻,为了利益,欺骗老百姓,这些招数他们是屡试不爽。

拆迁方伎俩“以拆违代拆迁”,无证、违章房屋没赔偿?千万别信!

人们就常常困惑,“无证”就是违章建筑吗?

违章建筑包括了:(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4)擅自将临时建筑设成为永久性建筑。核心是没有经过政府许可或是与许可的内容不符合的。

许多农村的无证建筑,并不是没有经过许可,而是有可能年代久远,这些证书丢了,而且世纪80年代以后,政府为了改善人民的居住环境,农村的宅基地大都采取十分简单的审批手续,往往宅基地划定的地块通过审批后,农民们都只会拿到一张纸,上面写着审批的内容,同时盖有政府的公章。

2008年《土地管理法》出台以后,才规定农村里一个合法的房屋必然通过了县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拥有土地使用权证与宅基地证。所以是历史原因造成的无证房,不能因为没有证件而认定为违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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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是违章建筑就一点都没有赔偿了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拆迁人在拆除违章建筑时依法不给予补偿,并不意味着对拆除违章建筑使用的材料也不给予补偿,虽然对房屋不享有所有权,但是对其中的建筑材料是享有所有权的,可以要求给与适当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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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由谁认定?认定流程?

1.国土资源部门在发现建筑物有违建嫌疑时,应进行立案登记并调查。 

2.依据《行政处罚法》37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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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依据《行政处罚法》31、32、42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当事人申请听证的,还应当组织听证,并且不能收费。   

4.还应当对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这期间是不能强行拆除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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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无证房屋”不是违章建筑;即使是“违章建筑”,也是可以要求赔偿的;“违章建筑”的认定必须由专门的行政机关认定才行,不是由开发商说了算的。如果遇到不明白的,可以咨询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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