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昌平因称百度设立“打头办”一审被判赔偿18万,你怎么看?

行摄青年

例如:




唐映红

容我先大体回顾一下这场战争的起因——

资本一旦成势,恒具扩张势能,沾染权力的不良习性。我对权力与资本的怀疑与监督,一视同仁。

本图仅用于陈述事实


这23个字并无任何诋毁侮辱之意;三张截图可以从其他网站找到,而且发布于我的微博之前。如今,每个字价值超过1万元。

3月21日证据交换,3月25日开庭,4月初给法院打电话补充提交新的证据时,法院方面表示判决书已经写好了。经过律师抗议争取,法院方面在4月27日组织了一次补充质证,5月14日判决书制成,数天后快递到律师手里。

在这场势力悬殊战争中,我的律师徐凯、王双京尽心尽力,展现了很强的专业能力。但无力回力,一审不少事实的认定,令人匪夷所思,也远超我们的想象。


“打头办”不是我捏造出来的

此后我在微博上陈述“打头办”及相关情况,有合理可信来源,并未虚构事实,且行文毫无诽谤、诋毁之意。


微博禁言期限覆盖本案全程

一审法院认为:“该博文内容在本案证据交换期间仍然在网上传播,罗昌平并未自行删除该博文内容,而是由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进行删除处理。”这属于事实认定严重错误。

我的律师两次当庭抗议的细节,应当一提:

一是3月21日第一次证据交换,法官提议当天接着开庭,因时间过于仓促,我方强力拒绝;


举证任务过重

一审判决对于微博用户课以过重的举证义务,违反了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一审法院认为,“即使公众人物、公众企业对公众的言论具有较高的容忍义务,但主要是针对有相应事实根据的批评、质疑等的评论性言论,并非对具有诽谤意义的虚假事实传播也具有容忍义务。”这一理解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精神。这一容忍义务恰恰在于,即便针对公众人物、公众企业的批评、质疑存在事实上的瑕疵,给公众人物或者公众企业造成了轻微的损害,基于保护言论自由的需要,相关公众人物或公众企业亦应当予以容忍。

同样是海淀区法院,在2014年方舟子和崔永元名誉权纠纷案中,判决书写道:

这个变脸有点快。


赔偿数额过高


上诉与反诉

再往后,有许多经典案例。最近几年,包括以魏则西为标志的事件,均将这个利维坦的污点不断呈现。


关于本案,我已委托我的律师徐凯提起上诉。无论结果如何,我不会放弃公共表达的权利,我们一如既往监督权力与资本,否则就真的活成“木头人”了。

这是一场持久战,我会奉陪到底!


罗昌平

这个案件挺有意思。


冰焰

打头办,其实就是“打击今日头条办公室”。

互联网是相互平等公平竞争,不是一家独大,更不是垄断发展!


赤尘妖

媒体环境在这些巨型公司的打压下,不是更加难以蓬勃发展了吗。

话说,媒体人也没办法抱团作战了,也不应该抱团作战。但如果是对第三方舆论监督底线的挑战,似乎需要团结一致呢。

可惜的是,这几年来,媒体的公众形象也被毁得差不多了,几乎没一处没被捅窟窿。

3、还是和解吧,我相信罗昌平肯定不会甘愿认罚,换我也不愿意。


财经作家邱恒明

罗昌平之所以一审败诉,最大的原因可能在于举证不充分。

简单说,不论是罗昌平,还是其他用户,在微博等具有公开性质的平台上发布相关截图时,要么要有原始图片,要么要能说明来源。

对于没有原始文件,又无法说明来源的截图,那么,用户在发布时,可能就需要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

除非,这些截图已经被具有一定权威性的媒体机构求证属实,否则,很容易出现真伪难辨的问题。

以罗昌平相关微博内容为例,1)是否确实存在所谓的“打头办”;2)“因为表现好,年终奖五个月奖金”是否真实存在,这些都存在较大争议。

如果基于这些不真实或尚未求证属实的信息,对特定主体发布负面性评价,确实可能岁损害到相关主体的名誉或声誉。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类涉嫌损害他人名誉的案件中,所谓大V和普通用户所需承担的注意大小是不同的,因为大V的影响力或传播力已大于普通用户,可能给特定主体造成损害的影响范围更大,因此,更应该谨言慎行。

当然,这只是一审判决,罗昌平如果认为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错误,还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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