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讀:公租房承租權可以繼承嗎?

公租房意在為不屬於低收入人群但住房困難的人員提供住房幫助。但公租房並不是個人租賃,公租房的所有權是在政府或者公共機構手上,所以並不屬於個人所有物,那麼公租房的承租權是否可以繼承呢?

律師解讀:公租房承租權可以繼承嗎?

四川法奧律師事務所的代鵬律師做出了詳細解答:

一、公租房承租權可以繼承嗎

公房的所有權人是國家或集體,因此公房承租人死後,公房不能作為承租人的財產進行繼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親屬繼續承租,實際上即公房承租權的繼承。

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規定確定承租人:

(一)其生前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確定的人選繼續承租;

(二)不能按第一條協商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序列在共同居住人中確定變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

代鵬律師:四川法奧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專職律師。常年專注於公司法,合同法,婚姻法,勞動法,擅長公司治理,股權架構,經濟糾紛,婚姻家庭,勞動工傷等法律服務,堅持人無遠慮,必有近憂的理念,主動防範法律風險。

(三)其生前在本處無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協商一致確定的人選繼續承租;

(四)不能按第三條協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順序確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處居住情況);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親屬(按他處住房情況)。

注: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變更租賃關係時,在該承租房屋處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且本市無其他房屋居住,或者有,但居住困難的人(結婚、出生不受前述條件限制)。

律師解讀:公租房承租權可以繼承嗎?

代鵬律師補充:

二、公租房的性質是什麼

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國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種社會主體通過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籌集房源、專門面向中低收入群體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個國家住房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公共租賃住房不是歸個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機構所有,用低於市場價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價格,向新就業職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學畢業生,還有一些從外地遷移到城市工作的群體。

因此,公租房的承租人對於公租房僅有使用權,而無所有權。

在實踐當中,雖然公租房不能像其他普通房產那樣繼承其所有權,但是還是可以繼續將公租房出租並收取租金,即公租房的承租權是可以繼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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