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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要具體分析,郭廣吉律師先請各位看一個案例:
2011年,郎教授與其前妻離婚後,給其當時交往兩年多的女朋友繆某購買兩套房產,其中一套登記於繆某父親名下。後來,郎教授與繆某分手,郎教授遂要求繆某返還該兩套房產的購房款,繆家以當初自願贈予為由抗辯,郎教授敗訴。
郎鹹平改變策略,說服其前妻,以其前妻的名義起訴郎教授非法處置婚內財產,要求繆某、繆某父親返還購房款。法院支持了郎教授的訴求。
就題主所問,要求實現返還贈與出去的鉅額財產的目的,這個案例能夠啟示什麼?
一、要求返還的財產即這數千萬元必須屬於夫妻共有財產
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我國《物權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第九十七條規定:處分共有的動產應當經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根據上述規定,未經共有人同意而處分共有財產的,處分人的處分屬於無權處分。
我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以上均為要求財產返還所需要的法律依據。根據這些法律規定,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屬於無權處分,另一方有權以侵犯其共有財產權起訴,要求返還財產;如果被贈與人不能返還財產而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另一方有權要求贈與人承擔賠償責任。
正因為如此,郎教授前妻以郎教授贈與繆某父女的財產為其婚內財產、贈與行為侵犯其財產所有權為由提起訴訟,法院才會支持其請求。
二、排除善意取得的情形
我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善意取得必須同時符合三個條件: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接受贈與時,受贈人明知贈與人贈與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其接受鉅額財產的贈與在其主觀上難說善意;受贈人是否為接受數千萬支付對價?這個方面是很容易證實的,沒有支付對價,也是否定其善意取得的重要依據。
通過對上述法律規定及案例的分析,筆者以為,起訴財產返還,你會獲得勝訴的。
郭廣吉律師
訴諸法律,就能如願!先說一件事,來以案說法:杭州一男子給情人3000萬買豪宅,被老婆發現後告上了法庭並勝訴,而情人不幹死活不肯退房,稱“系情人贈與,且與其生有兒子”,但仍被法院強制騰房。事情有點複雜,請各位慢慢往往下看:2004年杭州的阿化和小金相識相戀,2008年結婚生有一女;2014年小金遇嚴重車禍住院後,6~11月阿化與湖南小麗有了一段婚外情生有一子,贈她現金3050餘萬元,小麗用這筆錢款一次性付款2038萬餘元,購買了“武林壹號”300平米公寓一套。2016年3月,小金將老公阿化告上法院。據稱,小金和小麗都是“80後”,40掛零的阿化從事的是證券投資行業,從二三十萬炒到10個億,且行事低調,幾乎從不出席公開活動,網絡上更看不到一張照片。
★有情或“可原”,贈與卻“無門”。小麗堅持認為當初是阿化自願贈與。顯然,小麗,是一廂情願,或不懂法,或被情懵。比如“贈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法律有“一方不得擅自贈與”的規定精神,因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法院認為,被告阿化未經妻子小金同意,擅自贈與被告小麗3050萬元,該處分行為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贈與行為無效,並判決確認被告阿化3050萬元的贈與行為無效,並要求被告小麗將上述款項返還小金。
★拿了別人的東西總是要還的。按照判決書確定的義務,小麗應當返還小金3050萬元。在該案執行過程中,該執行案件承辦法官多次上門做被執行人的工作,但小麗拒絕履行生效判決,除了堅持“贈與”說辭,還認為就算分手房子也應當給兒子。小麗與阿化的非婚生子,與“贈與”是兩檔子事,一碼歸一碼,應另案處理。5月24日8點10分左右,執行法官分批進入“武林壹號”某幢20樓一處房子,只見房子裝修豪華,有多個臥室、衛生間,並有專門的保姆房。房間裡很整潔,香氛、鋼琴、茶具、兒童遊樂區、廚房的紅酒櫃……一切充滿了生活氣息,房內只有保姆和小麗2週歲的兒子及小麗的父親等親人在場。執行中,東西一推車一推車地往樓下運,光兒童玩具就拉了好幾趟推車。“情人”也好,“小三”也罷,稱謂再怎樣“亮堂”,都不受法律的保護,還會成為法律與道德無情制裁譴責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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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這個問題需要看具體的情況。因為按照法律規定,夫妻雙方對於個人的個人財產是有權隨意處分的,但是對於夫妻共同財產,超過日常生活開支的部分,夫妻雙方應當協商處理,任何一方都不能擅自處分。
所以對於這種情況首先要看這數千萬元,是否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如果是屬於個人財產,另一方配偶無權要求返還,但是如果是屬於共同財產,一般這麼大的開支,通常情況下都是屬於超出日常生活範圍的,另一方配偶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有權要求返還,但是是否能夠返還成功還要看具體情況。
如果獲得財產的第三人屬於善意取得,則無法要求返還,但是一般如果財產是無償贈予給第三人的符合善意取得的可能性不大。但是也得看該贈予是否屬於法定無法撤銷的情形,例如如果是公益性的捐贈,一般無法要求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