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工傷死亡獲賠百餘萬 妻子拒付婆婆應得份額獲刑

丈夫工伤死亡获赔百余万 妻子拒付婆婆应得份额获刑

中新網昆明5月28日電(陳靜)28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發佈全省“拒執罪”典型案例。其中,李琴芬因領取其丈夫的工傷死亡賠償金後,拒不支付死者母親應得的份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零六個月。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劉宗根通報,2014年3月,徐谷存(李琴芬丈夫)在瀘西縣順達煤礦工作過程中因礦難死亡,用人單位與徐谷存家屬簽訂協議,一次性賠償徐谷存家屬103萬餘元。

2014年5月,徐谷存母親饒順地向法院起訴李琴芬、徐偉(徐谷存長子),請求判決李琴芬、徐偉分給其應得的賠償金份額。

雲南省師宗縣人民法院於2014年9月就該案作出一審民事判決,判令被告李琴芬、徐偉給付原告饒順地贍養費及共有賠償金份額共計20萬餘元。

判決生效後,李琴芬、徐偉均未主動履行,饒順地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法院依法向李琴芬發出執行通知,督促其履行義務,但其一直未主動履行;法院在執行期間也未能發現其他財產線索,鑑於被執行人李琴芬已實際取得死亡賠償金的事實,法院認為被執行人存在惡意隱匿、轉移財產的行為。

因此,法院依法將李琴芬規避執行、涉嫌犯罪的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經公安機關偵查並移送檢察機關審查,檢察機關指控李琴芬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在本案審理期間,被執行人李琴芬及其家屬已給付申請人饒順地12萬元,雙方達成執行和解。

雲南省師宗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後查明前述事實並認為:被告人李琴芬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發後其坦白認罪,雙方達成執行和解並履行完畢,可對其從輕處罰,依法判決被告人李琴芬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零六個月。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副局長楊壽喜介紹,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的“軍令狀”。此後,全省法院積極響應,2016年1月以來全省法院受理拒執罪案件147件,較好地完成了執行辦案任務,“基本解決執行難”取得進展。

下一步,雲南省高院將與雲南省檢察院、雲南省公安廳共同制訂關於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工作的指導意見,加強司法機關之間的配合協作。通過理順機制,多措並舉形成合力,實現“基本解決執行難”總目標。(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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