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单是否可以“转移”婚内财产及保单架构?(上)

近来总有客户、朋友咨询婚内保单的分割问题,我在上一篇 《 离婚时,“人身保险”怎么分割?》做了比较详细的讲解。保险正因为是一种具有法律属性的金融工具,才值得我们法律人来研究。

存恶意用保单来转移婚内财产(尤其是大额保单),可能导致保险合同无效,在离婚时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还有可能导致不分、少分财产的结果。但另外一面,如果保单规划得巧妙,还真的可以达到离婚的时候不会被分割的目标,这要看我们的专业水准能不能精深到这个程度。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保单既具有金融属性又具有法律属性,我们分别从两个属性来分析离婚时保单的分割,以期对家庭置产规划以指引。

一、金融属性:一张保单分割时需要分割哪些保险利益?

人身保单是否可以“转移”婚内财产及保单架构?(上)

当我们提到保单利益分割的时候,主要是分割四大块的利益,保单在离婚时分割的利益也是四大部分。

1、保单现金价值的分割,就是把保单里所有的利益汇集在一起进行分割。

2、保险理赔金的分割,不同险种的保险有不同的保险利益(《家庭资产配置之四种保险类型》),我们年金险有年金,终身寿险、定期寿险还有身故受益金,健康险还有医疗理赔金,意外险还有意外理赔金,这些钱给到受益人手里,离婚的时候会不会分呢?

3、保单是分红型保单,分红在保险合同里约定了,都是算投保人的,那么这个钱在离婚的时候会不会分呢?

4、还有一些特殊类型的保险合同和特殊的保单利益,属于特殊的利益,所以第四层次我把它归纳为叫保单特殊利益分割。比如说投资连结险,香港的保单常常有归原红利、现金红利、特别红利这样的词儿。

当我们提到一个人的保单利益以后会不会被分割的时候,大家脑海里首先要有这四个层次的概念,这是保单的金融属性,也包含契约属性,很多保险合同就是这么规定的。

二、法律属性:从人身保单的法律属性看离婚时的分割

人身保单是否可以“转移”婚内财产及保单架构?(上)

2016年11月,大陆《最高人民法院在第八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保单的分割有了明确的指导意见,包含两层意思:一是 婚内夫妻共同财产投保,离婚时的分割(第四条),二是 投保人为夫妻以外的第三方,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取得的保险金离婚时的分割(第五条)。本文主要探讨第一种情况。计划下篇文章探讨第二种情况。

婚内夫妻共同财产投保,离婚时的分割

2016年11月,大陆《最高人民法院在第八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深度解读:

第一:婚内用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离婚时,保单的分割主要分的是保单现金价值,而不是别的利益;

第二:婚内用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被保人为不同人时,但都为夫妻双方时,条文没说到,根据婚姻法和保险法的法理基础,我认为同投保人、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的处理。如果夫妻一方为孩子投保,各地司法实践有争议,倾向于是对子女的赠与,离婚时保单跟孩子走,不被分割。

在大陆离婚时,一位客户名下保单在分割的时候,会秉承什么样的基本原则?

解释一下:比如说这个老公,离婚是处于保险期内的,离婚的时候保单还在有效期,但投保人,也就是这个老公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公司说那行,给你退保吧,这就变成夫妻共同财产,一人一半了。后半句话的意思是说,老公说了,这张保单我还有用,我要继续拥有这张保单。那么保险公司会出一个证明,证明在他们离婚的时候,这张保单的现金价值是多少。法官就会按照这个现金价值的一半判给他的太太。

三、人身保单是怎么帮您“转移”财产的?

根据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不同的保险利益,来架构保险合同可以达成不同的效果。我们来看其中的两种架构:

架构1:

人身保单是否可以“转移”婚内财产及保单架构?(上)

架构1: 我们设定投保险种是终身寿险,那么存在两种情况: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多出的20万,视为孳息那么为个人财产;如果视为投资收益则为夫妻共同财产,目前有不同的意见,从买保单后不需要付出时间、劳动、精力角度说认定为孳息比较妥,最高院肖峰法官从购买保单的初衷有投资保值的意图来说,认定为投资收益比价合适。因此,本金部分是个人财产没问题。

另一种情况 叶女士用夫妻共同财产,给自己购买一张终身寿险的保单,离婚时是需要分割现金价值的,保单的现金价值一般是持有年限越长越高,有些产品在很长时间内保单的现金价值都不及所交保费高,那么继续持有保单对叶女士更有益,用现金价值换取了更大的保障。

架构2:

人身保单是否可以“转移”婚内财产及保单架构?(上)

架构2:设定用夫妻共同财产,给未成年子女投保年金险(教育金、婚嫁金等),那么离婚时可能分割现金价值,大部分观点是保单不需要分割,视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离婚时保单随孩子走,这样最大限度了保护了一部分全职妈妈们的权益,比如说,全职妈妈小丽得到孩子抚养权,在急需用钱时,保单也是一笔现金流。《浙江省高院发布: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解答》(2016年6月)

十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子女购买的保险,在离婚时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子女购买的保险视为双方对子女的赠与,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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