糊塗的離婚協議 賠了夫人又折兵

糊塗的離婚協議  賠了夫人又折兵

01

2000年初,陶晨與袁惠嫻結婚,不久生下女兒菁菁。2013年10月,因雙方感情不和,陶晨與袁惠嫻協議離婚,約定離婚後女兒隨男方一起生活,袁惠嫻自願放棄她共有房產的產權作為女兒的撫養費,該套房產配套的車庫歸女方所有,男女雙方相互配合做好房屋過戶手續。女兒教育費在男方有困難的情況下,女方可以負擔一半費用。同時,女方還可以隨時探視、聯繫女兒,可在每週的週末及節假日和女兒生活或娛樂。

離婚後,陶晨又重新組成家庭,並生有一子,於是女兒菁菁部分時間隨袁惠嫻共同生活,部分時間隨陶晨及陶晨父母共同生活。夫妻雙方離婚,約定女兒隨男方生活,女方放棄共有房屋產權作為女兒的撫養費。但男方並沒有全面履行撫養女兒的義務,還能要求女方配合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嗎?

近日,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對這起離婚後財產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 今年4月3日的人民法院報也登載了這篇案例,法院判決被告袁惠嫻協助原告陶晨辦理涉案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02

根據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釋: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本案中,原、被告在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被告並未在協議離婚後一年內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因此離婚協議關於房屋權屬約定的條款不可變更、撤銷。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本質是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關係,不具有直接產生物權變動的效力,未進行不動產變更登記時,權利人對相關不動產僅享有債權請求權,不當然享有相應物權。因此該約定合法有效,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雖然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本質是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關係,但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條款與子女撫養條款為兩個互相獨立的法律關係,即使陶晨沒有全面履行撫養女兒的義務,被告仍然應當配合原告進行房屋過戶。

03

生活中這樣的案例很多,很多媽媽在離婚時,因為這樣那樣的問題(擔心帶孩子不好再嫁、打拼事業沒法全心照顧孩子、經濟實力不允許等等)把孩子的撫養權給了可能本就家庭責任感不強的爸爸,如果是奶爸可能婚姻走不到分開的地步。那麼爸爸本就貪玩,如遇再婚等,為了新家庭的安寧減少衝突,多半委屈孩子或者乾脆把孩子放在爺爺奶奶那裡生活,這時當親媽的哪裡看的過眼,但凡經濟稍微好點都會把孩子帶回身邊。當初用家庭共同財產一次性折抵的撫養費從法律上要回的難度較大,另外,向對方要求支付撫養費,從法律上都首先需要通過撫養權變更之訴變更撫養權,畢竟親爹沒有虐待孩子、遺棄孩子等必須變更的法定情形。作為專業人士還是不建議一次性支付撫養費,另外離婚的時機也不可衝動,冷靜考慮再做決定。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