糊涂的离婚协议 赔了夫人又折兵

糊涂的离婚协议  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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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初,陶晨与袁惠娴结婚,不久生下女儿菁菁。2013年10月,因双方感情不和,陶晨与袁惠娴协议离婚,约定离婚后女儿随男方一起生活,袁惠娴自愿放弃她共有房产的产权作为女儿的抚养费,该套房产配套的车库归女方所有,男女双方相互配合做好房屋过户手续。女儿教育费在男方有困难的情况下,女方可以负担一半费用。同时,女方还可以随时探视、联系女儿,可在每周的周末及节假日和女儿生活或娱乐。

离婚后,陶晨又重新组成家庭,并生有一子,于是女儿菁菁部分时间随袁惠娴共同生活,部分时间随陶晨及陶晨父母共同生活。夫妻双方离婚,约定女儿随男方生活,女方放弃共有房屋产权作为女儿的抚养费。但男方并没有全面履行抚养女儿的义务,还能要求女方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吗?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今年4月3日的人民法院报也登载了这篇案例,法院判决被告袁惠娴协助原告陶晨办理涉案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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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被告并未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因此离婚协议关于房屋权属约定的条款不可变更、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本质是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不具有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未进行不动产变更登记时,权利人对相关不动产仅享有债权请求权,不当然享有相应物权。因此该约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虽然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本质是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与子女抚养条款为两个互相独立的法律关系,即使陶晨没有全面履行抚养女儿的义务,被告仍然应当配合原告进行房屋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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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这样的案例很多,很多妈妈在离婚时,因为这样那样的问题(担心带孩子不好再嫁、打拼事业没法全心照顾孩子、经济实力不允许等等)把孩子的抚养权给了可能本就家庭责任感不强的爸爸,如果是奶爸可能婚姻走不到分开的地步。那么爸爸本就贪玩,如遇再婚等,为了新家庭的安宁减少冲突,多半委屈孩子或者干脆把孩子放在爷爷奶奶那里生活,这时当亲妈的哪里看的过眼,但凡经济稍微好点都会把孩子带回身边。当初用家庭共同财产一次性折抵的抚养费从法律上要回的难度较大,另外,向对方要求支付抚养费,从法律上都首先需要通过抚养权变更之诉变更抚养权,毕竟亲爹没有虐待孩子、遗弃孩子等必须变更的法定情形。作为专业人士还是不建议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另外离婚的时机也不可冲动,冷静考虑再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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